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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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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胤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胤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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