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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逸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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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4962字第112914931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4962字第1129149317號函關於檢察官執行指揮意旨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逸昇(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前經鈞院105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04號裁定(下稱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8月、20年確定在案,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1年8月。
A裁定附表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年5月29日(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2號判決),而B裁定附表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3年4月23日至104年3月16日,是B裁定附表各罪,大多數罪係在上開A裁定附表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3年5月29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惟A裁定除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外,附表編號4至11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2年10月1日至23日之間某日至103年3月10日,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4年5月8日;
另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103年4月23日至104年3月16日,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4年8月4日,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採此方式定應執行刑,合計最長刑期不逾有期徒刑30年10月(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罪與B裁定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
加計A裁定附表編號1至3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4月及2月),而其總和下限則為有期徒刑9年5月(亦即各刑之最長期,以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及B裁定附表諸罪為一定刑組合,即A裁定附表編號8,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1月;
以A裁定附表編號1至3為另一定刑組合,即A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
然檢察官以A裁定就其附表編號1至11之罪為一組合,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下限為有期徒刑9年1月,即附表編號8之罪),另接續執行B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下限為有期徒刑7年8月,即附表編號22之罪)。
A裁定有多件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B裁定亦有多件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上開諸罪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卻因此遭割裂分屬不同定刑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有期徒刑31年8月。
本案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以A裁定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合計有期徒刑31年8月;
相較聲明異議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合計刑期總和上限不逾有期徒刑30年10月,總和下限為有期徒刑9年5月,此二種定應執行刑組合所造成之刑期差異,至少差距有期徒刑10月以上,最多則可長達有期徒刑22年3月以下。
此情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聲明異議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且如重新組合另定上述有期徒刑9年1月以上、但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上限之責罰相當之應執行刑期,也不會造成聲明異議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
從而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之特殊例外情形,因依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之A、B裁定組合,反而顯然更不利於聲明異議人,違反恤刑目的,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考量社會復歸情形並注意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聲明異議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
聲明異議人爰具狀聲明異議,請求鈞院准予將檢察官之函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
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
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
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應不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又受刑人所犯數罪應併罰,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數罪中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就在此之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然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若所犯數罪部分前業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此等分屬不同案件然應併罰之數罪更定執行刑時,除應恪遵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
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
是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酌與救濟,就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內涵及其適用範圍,自應與時俱進,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融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
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以落實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因竊盜、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A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復因違反竊盜、偽造文書、恐嚇取財、強盜、肇事逃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傷害、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B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此有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A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3年5月29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而B裁定附表編號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3年4月23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是B裁定附表編號各罪,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103年5月29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惟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所示各罪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4年5月8日;
另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03年4月23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則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所示各罪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8日之前,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茲析述二種不同組合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若以A裁定附表編號4至11所示各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列為一組,依定應執行刑規定及內部界限法則重新定應執行刑,此組合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9年1月《附表二編號8》)以上,前定執行刑(附表一編號6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0、11至14、15至16、17至24、25至30之總和)加計附表一編號4、5、11所示宣告刑之總和(計算式:10月+6月+10年+8月+5年+4年8月+1年2月+10年6月+1年8月=35年,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此組合之刑期下限為有期徒刑9年1月,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
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列為一組,依定應執行刑規定及內部界限法則重新定應執行刑,此組合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月《附表一編號1》)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0月:4月+4月+2月=10月),二者再接續執行,接續執行之刑期下限則為有期徒刑9年5月(計算式:9年1月+4月=9年5月),刑期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10月(計算式:30年+10月=30年10月),是以,對比依檢察官所列A、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31年8月,雖上限部分僅差距有期徒刑10月(按:此乃於定其應執行刑時完全不予以恤刑,始會達到上限有期徒刑30年10月),惟就刑期下限部分,二者相差可達22年3月(31年8月-9年5月=22年3月),仍有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非無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且如重新組合,既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亦不會造成對聲明異議人受有更不利之雙重危險。
㈡從而,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之特殊例外情形,因依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之A、B裁定組合,而分別定執行刑後再接續執行,反而顯然更不利於聲明異議人,違反恤刑目的,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和密接程度,妥適調和重組分類後各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及考量聲明異議人自入監執行迄今之累進處遇級別與責任分數計算等攸關社會復歸情形,並注意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抗告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始無違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以前揭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就A、B裁定依上述改組搭配方式向法院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已與恤刑本旨有所悖離,難謂允當。
聲明異議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將前揭函文關於檢察官執行指揮意旨部分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循正當法律程序為適法之處理,期臻適法,兼資救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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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18 103.04.03 102年11月17日23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笫6578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笫3966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笫105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82號 103年度簡字第966號 104年度簡字第47號 判 決 日 期 103.04.25 103.06.25 104.01.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82號 103年度簡字第966號 104年度簡字第47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3.05.29 103.07.26 104.0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874號(即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406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576號(即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407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21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03.03.10 103.03.10 102年10月1日至23日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46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46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 日 期 104.04.16 104.04.16 104.06.04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4.05.08 104.05.08 104.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89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90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 編號6~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強制換頁==========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9年1月(3次) 有期徒刑4年(3次) 犯 罪 日 期 103.03.08、103.03.09 103.02.09、103.01.28、103.03.05 103.01.27、103.01.10、103.01.08 至103.01.09(聲請書誤載為103.02.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 日 期 104.06.04 104.06.04 104.06.04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4.06.30 104.06.30 104.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 編號6~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強制換頁==========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01.28 000年00月下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 判 決 日 期 104.06.04 104.10.2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4.06.30 104.1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406號 編號6~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強制換頁==========
附表二: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04號裁定(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2次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18日、103年6月21日 103年6月9日(2次) 104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240號 104年度易字第240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判 決 日 期 104年7月9日 104年7月9日 104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240號 104年度易字第240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4日 104年8月4日 104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50、24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50、2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判 決 日 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9月7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4日至103年12月15日 103年11月19日 103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50、2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3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438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44號 判 決 日 期 104年9月30日 104年12月29日 105年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438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6日 105年2月1日 105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共5次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27日 103年5月2日、103年5月12日(2次)、103年6月26日、103年8月16日 103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3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4日 105年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2月15日 104年5月17日 105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1至10,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296號(編號11至14,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審易字第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296號(編號11至14,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審易字第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月8月共3次 有期徒刑7月共3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18日、103年6月22日、103年8月上旬某日 103年4月23日、103年5月9日、103年7月27日 103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1月14日 105年1月14日 105年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17日 105年5月17日 105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296號(編號11至14,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審易字第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296號(編號11至14,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審易字第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297號(編號15至16,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審易字第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月6月共3次 有期徒刑9月共7次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8日 103年11月19日、103年11月24日、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8日、104年1月8日、104年2月18日104年3月4日 103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1月14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17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297號(編號15至16,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審易字第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17至24,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17至24,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恐嚇取財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月11月共3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4年3月8日 103年11月24日 104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17至24,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17至24,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17至24,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強盜 肇事逃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月7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5日 104年2月11日 104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17至24,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17至24,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17至24,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過失傷害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24日 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23日、104年3月12日、103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編號25至30,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編號25至30,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編號25至30,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強制換頁==========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月5月 有期徒刑5月共3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6日 103年9月13日、103年9月17日、104年2月9日至104年2月11日 104年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編號25至30,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編號25至30,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編號25至30,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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