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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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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凡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凡晴(下稱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另贅引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7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及不得逾120日之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前揭曾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及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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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孫凡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3月6日 111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2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5號(編號1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①拘役20日 ②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6日 112年4月22日 ①112年2月16日 ②112年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8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6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112年度簡字第7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112年度簡字第76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120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5號(編號1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妨害公務執行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①拘役30日 ②拘役15日(2次) ③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8日 112年3月18日 ①111年11月30日 ②111年11月30日 ③112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5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1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02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1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02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7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36號(曾經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5號(編號1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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