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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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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本院卷第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又本院以民國113年3月25日函檢附聲請狀繕本,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13年3月28日合法送達,惟受刑人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3月25日113中分慧刑儉113聲409字第02835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1至137頁),已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在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8月之範圍。
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3、4各罪罪質相同,附表編號1至4各罪行為時間間隔不長,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1至3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4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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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08.29 109.03.02、 109.03.0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 第503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 字第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中原交簡字第 12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4 號 判決日期 109.09.23 110.05.0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中原交簡字第 12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4 號 確定日期 109.11.03 110.06.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78號(已執畢)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2.03、 109.02.05 109.02.07、 109.02.18(2次)、 109.0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282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262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 號等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 3號 判決日期 110.12.30 112.12.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 號等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 3號 確定日期 111.02.08 113.0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 第478號(已執畢)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4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2659號 (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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