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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秉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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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秉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秉紳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3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黃秉紳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
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67至175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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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黃秉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9日 106年6月底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80、116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80、116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強制換頁==========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0日至7月12日 106年7月12日至7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80、116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80、116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強制換頁==========
編 號 5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37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9日至7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80、116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年1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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