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715,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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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審酌受刑人所犯皆為加重詐欺罪,係參與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其由集團上層處取得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再轉交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供提領詐欺款項,或擔任收水之角色,將車手領得之不法款項交付予集團上層,並因此獲有報酬,均已危害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且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進而製造金流斷點以遂行其犯行,徒增執法機關後續追緝金錢流向之困難。

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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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04/08(2次) 107/04/08 107/04/13、107/04/16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5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67號 108年度訴字第367號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109年7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67號 108年度訴字第367號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6月24日 108年6月24日 109年8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2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2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7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5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7/04/13 107/04/13、107/04/15 107/04/18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56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56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5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8日 109年8月18日 109年8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53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4/08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0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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