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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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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隆(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本院卷第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又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18日函檢附聲請狀繕本,通知受刑人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1月18日112中分慧刑儉113聲8字第00713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第97頁、第99頁)。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9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之範圍。
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罪質異同,行為時間間隔不長,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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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林聖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藥事法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7次)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05.11、110.05.23、 110.06.02、110.06.19、 110.06.20(2次)、 110.06.26、110.06.28、 110.06.29 110.06.2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24158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241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 判決日期 111.12.28 111.12.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 確定日期 112.03.16 112.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84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3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底~2月初至 111.09.08 111.09.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 384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 第35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2.07.20 112.06.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5號 確定日期 112.08.16 112.08.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154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 第384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1年8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3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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