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804,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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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澄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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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澄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受刑人王澄緯因誣告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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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王澄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誣告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06/11 111/06/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19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1號 判決 日期 112/09/28 113/03/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28 113/05/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得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7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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