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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杜欣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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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欣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欣龍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2條第3、4、5項分別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發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意見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3年7月2日113中分慧刑經113聲855字第06294號函稿、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5至181頁),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態樣均為違反森林法案件,所侵害之法益相同,然犯罪手段、情節尚有不同(附表編號1為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附表編號2為媒介贓物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低,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因本件換算勞役期限最長者為附表編號1部分(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且前開所定應執行之罰金數額235萬元,以每日最高額3000元為標準折算亦逾1年,自應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在形式上縱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在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完畢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育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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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杜欣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違反森林法 | 違反森林法 | |
宣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205萬9008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日期 | 108年10月1日前一週內某時起至108年11月13日止 | 108年10月18日 108年11月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38號 |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686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嘉義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號 |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 |
判決 日 期 | 111年5月5日 | 112年12月28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嘉義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號 |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年6月8日 | 113年2月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 |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389號(縮刑68日,已於113年6月17日執行完畢) 嘉義地檢111年度罰執緝字第53號(易服勞役期間自113年6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7號 (因108年12月19日留置、108年12月20日至 109年7月14日羈押,共計208日可折抵刑期,暫不接續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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