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易,119,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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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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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20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9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下稱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雖認告訴人張靜萍(下稱告訴人)所購買之內衣褲商品照片,商品外包裝之文字內容包含「收腹提臀褲」、「透氣親膚輕量」、「瞬間提拉微整褲」、「強效緊腰」等情,有商品照片1張在卷可參(偵卷第35頁),是被告賴姵如(下稱被告)所銷售之商品外包裝既已標示「強效緊腰」功能,被告信任商品包裝標示並據以推銷,應屬合理。

然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先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購買2件內褲,購買完要離開時,被告拉住我詢問我身體有無病痛,並開始推銷她販售之內衣有治療背痛的功效,穿了不會再背痛,我問被告有那麼神奇嗎?這時旁邊疑似扮演顧客的女子便向我稱被告所言為真,她穿了以後就不會腰酸背痛,並把衣服拉起來說她現在有穿該內衣。

我信以為真,想要再購買2件內衣,但因為我錢不夠,所以返家拿錢,含原本購買的總共是5,000元,我返回攤位後,被告押著5,000元、褲子和內衣不給我,被告又向我推銷,稱另款內衣為膠原蛋白絲製作,具有治療腰酸背痛、氣血循環、淋巴結之醫療效果,晚上可以睡得更好,不用吃安眠藥。

剛剛扮演顧客的女性說被告所言為真,她妹妹在當護士,也有接收到這個訊息。

被告說1件要1萬6,000元,扮演顧客的女性說要回去拿錢,等該名女性走了以後,被告跟我說算我1件8,000元、2件1萬6,000元,我便答應並返家拿錢交付被告,被告才把全部商品給我等語,並提出其所購買之商品照片3張為證(即偵卷第35、37頁),而依據告訴人所述及本署檢察官起訴書之內容,可知本案被告係以向告訴人佯稱有販售「膠原蛋白絲」材質內衣,穿了以後不會腰酸背痛,睡覺穿著氣血循環會變好,睡得好、不用吃安眠藥,且可改善淋巴氣結等語為詐術,告訴人方陷於錯誤而以1萬6,000元向被告購買「輕機能微整衣」2件,是本案被告所詐取之財物係告訴人購買「輕機能微整衣」2件所支付之1萬6,000元,即告訴人所提出之偵卷第37頁照片所拍攝之商品,而非偵卷第35頁之商品,然原審卻以偵卷第35頁之內衣褲商品照片,據以採信被告說詞,認定被告係信任商品包裝標示並據以推銷,自屬對本案未臻明瞭,且有所不察,是原審具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觀諸告訴人與被告之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被告與告訴人以電話通話時,告訴人稱:「上面沒有品質說明,你說它是膠原絲蛋白做的,你就說去保護什麼,你就保護腰,讓腰不痛就可以改善淋巴,我老公跟我說是真的這麼神嗎?」被告稱:「這樣子跟你講好了,不管有沒有怎麼樣,你覺得你相信說明就是說明,頂新的地溝油你們吃了幾年?他沒有說明嗎?有吧,味全的地溝油你們吃了沒?…」,告訴人復向被告稱:「那我現在就問你,你為什麼對你的產品這麼有信心阿?」被告稱:「因為我穿了有效果。」

告訴人復稱:「他真的有他真的有像你說的那個一樣的效果,又可以助眠又可以解除淋巴的問題,又可以保障脊椎的問題,真的有像你說的這麼好嗎?我先生就這樣子問我呀」被告回稱:「我跟你講真的,你要相信你的枕邊人,我跟你講什麼都沒有用啊,你懂我意思嘛。

我就一直跟你講說你要穿才有效果,你沒有穿,一直在那邊講說哦,這個有用嗎?放在那邊」告訴人稱:「你穿了以後你哪些方面你感覺有改善?」被告稱:「我的腰是改善最多的阿。」

告訴人稱:「這樣子啊,那你跟我說手臂那個淋巴……」被告打斷告訴人並稱:「我們的東西救太多的客人了,那你如果說只是你們因 為你們的學識高,只相信字面上的意思,那我寫一張給你就好了嘛。」

、「我才後悔賣你東西 你知道嗎?因為你把我們的東西當成不值錢的垃圾,一樣丟在旁邊」、「真正一樣的東西賣你便宜,你們嚇到,那我一定以後都賣你們1-20萬就好啦,我擺在店面不就好了?等你們這些傻瓜來買啊」,其後告訴人稱:「我當時是這樣聽你這樣講吼,又能夠治腰痛,又能夠淋巴腺,又能夠皮膚改善,又能夠改善睡眠。

所以我當時一看,哎,它效果有這麼多,既然這麼好,所以說……」被告打斷稱:「我跟你講,這都是幫你做補助,第一……」告訴人續稱:「我就是因為你講得那麼好,所以我就買了」等語,可見告訴人向被告質疑其所說之療效時,被告均未否認,且被告反而向告訴人表示「我穿了有效果」、「我的腰是改善最多的」、「我們的東西救太多的客人了」、「我才後悔賣你東西,你知道嗎?因為你把我們的東西當成不值錢的垃圾,一樣丟在旁邊」,並且責怪告訴人係告訴人自己不穿,倘若被告並未向告訴人宣稱該等之衣物材質、療效,被告在電話中應不會如此回應告訴人,況被告係在市場販售內衣褲,而非百貨專櫃,一般人對於市場所販售之商品,認知上應會認商品之價格較為平價,若非被告以前揭話術訛詐告訴人,告訴人豈會以1萬6,000元之高價購買該等衣物?是原審判決以被告於電話中僅稱穿著內衣可改善腰部,而認被告未向告訴人施用詐術,顯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有適用法則之不當。

㈢被告亦曾因販售調整型內衣等衣物予另案告訴人陳淑珍,經另案告訴人陳淑珍提起詐欺取財告訴,此有臺中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71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下稱另案),而證人陳淑珍於另案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在中山市場跟我推銷健康調整型內褲及內衣,並跟我說這些穿上去很健康,我問他說「有可能嗎?」接著就有1名女子,我不知道是店家叫的還是客人,跟我說她身上也有穿,真的有用,骨頭就會很舒服,本來手舉不太起來都可以舉起來,我就以2,400元之價格購買健康調整型內褲及內衣4件。

我購買完以後,對方又跟我推銷皮膚衣,跟我說穿了皮膚會變好,之後我不知道到底是店員還是客人的女子跟我說另一款舒適機能皮膚衣穿了效果更好,並幫我跟店家出價,店家跟我說如果我要購買就要多送我我孫女可以穿的,可以讓脊椎更好,商品的衣物或包裝我都沒有看,我也不清楚上面有無標示療效等語,可知被告於另案中亦因販售內衣褲而與證人陳淑珍發生消費糾紛,且由證人陳淑珍之證述可知,其所遭遇之情節與本案告訴人極為相似,足見被告之慣用手法均係以某不詳之人扮演其顧客,再由該顧客與其一搭一唱,使其他顧客因而受騙並以高價向被告購買內衣物,是上開證人陳淑珍之證述,實足以作為本案認定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行之補強證據,是原審認定證人陳淑珍之證詞難以作為本案告訴人證詞之補強證據,自難認判決理由妥適等語。

三、惟查:㈠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必須具備㈠不法意圖,㈡實施詐術,㈢致交付財物。

本件檢察官起訴書中指被告與告訴人當天先後二次內衣褲之交易,第一次5000元購買4件內衣褲,第二次以16000元購買2件內衣,第1次交易後,被告認為有機可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告訴人詐稱,其所販售之「膠原蛋白絲」材質內衣,穿了以後不會腰酸背痛,穿著氣血會變好,睡得好,不用吃安眠藥,可改善淋巴氣結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以16000元向被告購買2件「輕機能微整衣」等等,是公訴起訴者應指第二次之情形,但被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僅供稱,其以5000元價格販售4件內衣褲予告訴人(偵查卷第16至17頁、原審卷第36、69頁,本院卷第58頁),惟否認有以16000元販賣2件內衣予告訴人(原審卷70頁,本院卷第58頁),告訴人雖一再指認被告曾以16000元向被告購買2件「輕機能微整衣」,並提出2件「輕機能微整衣」照片及實物為證,惟無其他證據作為補強,無從認定告訴人所提出2件「輕機能微整衣」係由被告以16000元價格販售,被告此部分事實尚難遽予認定。

㈡告訴人雖一再指稱被告曾訛稱其販賣之內衣是「膠原蛋白絲」材質內衣,有「收腹提臀褲」、「透氣親膚輕量」、「瞬間提拉微整褲」、「強效緊腰」等效果,然為被告所否認,告訴人雖提出其與被告之電話錄音對話,惟觀其内容被告 雖曾回稱,我穿了有效果,並未具體承認其稱效果為何,其餘均是各說各話,均不能證明被告有對告訴人訛稱其販賣予告訴人之內衣有前述之效果;

另被告亦曾因販售調整型內衣等衣物予另案告訴人陳淑珍,經另案告訴人陳淑珍提起詐欺取財告訴,惟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卷,自不能因此認定被告有以前述方式訛詐告訴人騙其高額價金。

㈢本件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

其以前述理由上訴指摘原決不當等語,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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