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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增祥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魏上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81、387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亦為第二審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增祥(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並繫屬於本院。
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民國113年3月19日因病死亡,有臺中○○○○○○○○113年4月8日中市北戶字第1130001828號函及所檢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詳參本院卷第113至116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諭知公訴不受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爲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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