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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易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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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易晉(下稱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9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訊未到庭,復於本院審理期日結束後傳真就醫資料(包括:奇譽耳鼻喉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診療及開立藥物紀錄)表達請假之意思。
觀諸診斷紀錄所載「急性扁桃腺炎合併高燒」之情狀,認被告所提出不到庭之理由尚非無憑。
則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在刑事第1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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