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甲○○、丁○○、吳宗澔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凌晨許,同在臺
-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暨丙○○訴請臺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關於被告甲○○之審理範圍:
- 二、被告於第二審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
- 三、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本院,被告甲○○、丁○○、吳宗澔於原審,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坦承不諱(原審卷二第
-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甲○○等3人上開強制犯
- 參、法律之適用:
- 一、核被告甲○○、丁○○、吳宗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
- 二、被告甲○○等3人就上開強制罪犯行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
- 三、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
- 肆、撤銷原審甲判決、乙判決關於強制罪部分及量刑之理由:
- 一、原審認被告甲○○上開強制罪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丁○○、吳宗澔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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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22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敏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陳維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吳宗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5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被告吳敏瑞、陳維均部分,以下稱甲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115號112年11月8日(被告吳宗澔部分,以下稱乙判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4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判決、乙判決關於強制罪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吳宗澔共同犯強制罪,各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丁○○、吳宗澔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凌晨許,同在臺中市○區○○路000號OHCA酒吧喝酒,至同日凌晨4時許,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發生衝突,推擠該女子,該女子乃走進與其素不相識之OHCA酒吧店長丙○○所在之私人包廂內,甲○○與丁○○、吳宗澔旋尾隨進入,甲○○在上開包廂內,再次動手推擠、毆打該女子,丙○○見狀乃出言阻止,並推了丁○○一下,詎甲○○、丁○○、吳宗澔等3人厭忿丙○○多管閒事,竟共同基於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傷害之犯意聯絡,在上開包廂內,丁○○先辱罵丙○○「幹你娘」等穢語,手推丙○○,一陣混亂後,丁○○抬起右腳踢丙○○,甲○○徒手毆打丙○○耳光、頭部,吳宗澔、丁○○先後持酒瓶在旁擺動恐嚇,在場之友人則不斷在旁勸阻,吳宗澔、丁○○仍不斷以「幹你娘」等穢語,辱罵丙○○,甲○○又徒手搧打丙○○臉部,旋吳宗澔持桌上酒杯丟向丙○○,幸而未中,丁○○不理在場友人勸阻,拿起桌上菸灰缸恫嚇,至同日凌晨4時10分16秒許,甲○○喝令丙○○:「你給我跪下,跪下。」
等語,並以腳踢丙○○身體,丁○○持煙灰缸揮向丙○○,丙○○迫於甲○○等3人之強暴脅迫,不得不聽從,乃於同日凌晨4時10分38秒許,舉雙手下跪在桌子與沙發間之地上(起訴書原載丙○○並未聽從下跪而未遂,業經原審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甲○○等3人仍不罷休,吳宗澔再持酒瓶揮擊丙○○頭部,丁○○徒手毆打丙○○頭部,其3人仍不斷以「幹你娘」等穢語辱罵丙○○,迄同日凌晨4時12分49秒許,警察到場後始起身站起,甲○○等3人以此強暴方式使丙○○行無義務之事(甲○○等3人涉嫌傷害部分,業經丙○○於原審撤回告訴,甲○○部分則由原審不另為不受理諭知確定,丁○○、吳宗澔經原審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甲○○等3人公然侮辱部分則未經告訴,且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暨丙○○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關於被告甲○○之審理範圍:㈠刑法第57條所列科刑應審酌之事項,有屬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情節事實」者(例如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等,即同條第1至3、8至9各款所列量刑應審酌事由),有為「犯罪行為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實者(例如前科素行、對於本案供述情形之犯罪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即同條第4至7、10各款量刑應審酌事由)。
倘若當事人針對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情節事實」上訴者,為避免論罪與科刑之犯罪事實相互矛盾,其上訴效力及於犯罪事實之認定,而為全部上訴;
如上訴係針對「犯罪行為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實,不涉及犯罪事實之認定,則係對法律效果之上訴,而為一部上訴。
又當事人雖聲明一部上訴,然一部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㈡本案檢察官上訴理由狀內雖記載對原審關於被告甲○○強制罪部分量刑太輕不服,認被告甲○○所犯強制罪與被告丁○○、吳宗澔為共同正犯,惡性重大,應從重量刑等語,有上訴書足憑(本院上訴222號卷第9至12頁)。
然被告甲○○所犯之強制罪是否與被告丁○○、吳宗澔共同犯之,乃屬事實之認定,即屬與論罪、量刑之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情節事實」,依上說明,應認檢察官關於被告甲○○所犯強制罪部分,係對原判決關於強制罪部分全部上訴(即上訴範圍包括犯罪事實及法律效果);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規定,檢察官對於關於被告甲○○強制罪部分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判決關於被告甲○○被訴傷害罪之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先予敘明。
二、被告於第二審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被告甲○○、丁○○(另案通緝中)、吳宗澔等3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有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個人役政異動資料(本院上訴222號卷第47至53、67、89至91、111至121頁;
本院原上易6號卷第49至57頁) ,其等無正當理由,於本院113年4月11日審判期日不到庭,自得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
三、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本院,被告甲○○、丁○○、吳宗澔於原審,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均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坦承不諱(原審卷二第114頁);
被告丁○○、吳宗澔於原審則對於上開衝突、傷害之事實坦承在卷,然均矢口否認有何強制之犯行,均另辯稱:我沒有喝令丙○○跪下,我沒有犯強制罪云云(原審卷一第143至144頁)。
惟查: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甚詳(偵39433號卷第75至77頁,偵42444號卷第43至47頁,他7882號卷第43至45頁),核與被告甲○○、丁○○、吳宗澔等3人上開自白相符,且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菲仕美整形外科診所療程結賬單、丙○○受傷照片附卷可稽(他7882號卷第29至37頁),足認被告甲○○等3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故丙○○因受上開衝突受傷之事實,即堪認定。
㈡經原審勘驗案發現場即OCHA酒吧包廂內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04:00:06起,甲○○(穿著黑色短袖上衣、短褲)背對鏡頭, 坐在鏡頭前方矮椅子上,疑似酒醉大聲說話(現場音樂 大聲吵雜聽不清楚甲○○講話內容),A男(穿短袖短褲, 胸前背斜背包)站在甲○○背後扶著甲○○肩膀,丁○○(穿 白色短袖上衣,雙腳刺青)站在甲○○左方。
甲○○拿瓶裝 酒遞給B男(短髮兩邊推高,穿短袖上衣),丁○○稱:「 要怎麼辦,要做我們的兄弟嗎?(台語)」04:00:52,丙○○(戴眼鏡,穿黑色短袖上衣,站在畫面左方 ,即甲○○左前方沙發處):「各位」,丙○○有伸手拍觸 動作一下,此時丙○○尚未有受傷情形,前方沙發區坐有 多名女子,另一名女子站在右側沙發處。
04:00:55起,丁○○:「幹你娘」,丁○○伸手推丙○○,丙○○後 退,A男自後拉住丁○○,甲○○旋起身,甲○○、丁○○、丙○○ 、A男均往鏡頭左方拍攝範圍外移動,某男:「你娘」、 「幹你娘」、「老雞掰」,其他人在畫面左方有持續拉 阻、推擠動作。
(甲○○、丁○○、丙○○、A男等人移動至鏡 頭拍攝範圍外,背景音樂大聲吵雜,講話內容聽不清楚 )。
04:01:22起,畫面中不詳長髮女子有往後退一步後坐在沙發 上的動作。
04:01:24起,A男自背後將甲○○拉回座位上坐下,背景持續 有男子「幹你娘」、「幹你娘雞掰」咆哮聲,其他人在 畫面左方有持續拉阻、推擠動作。
某男:「好了啦。」
(丁○○、丙○○等人在鏡頭拍攝範圍外,背景音樂大聲吵 雜,講話內容聽不清楚)。
04:02:36起,甲○○站起來往畫面左邊走,背景持續有男子咆 哮「幹你娘」、「幹你娘老雞掰」聲,其他人在畫面左 方持續有拉阻、推擠動作。
某男:「你要怎樣,幹你娘 。」
(甲○○、丁○○、丙○○等人在鏡頭拍攝範圍外,背景 音樂大聲吵雜,講話內容聽不清楚)。
04:02:58,丙○○手扶地倒在左側沙發上。
其他人在畫面左方 拉阻。
04:03:08,丁○○(雙腳刺青)抬起右腳踢丙○○,多人在旁拉 阻。
04:03:09起,吳宗澔(雙手臂刺青,穿花紋短褲)背對鏡頭 ,右手持酒瓶晃動,往左邊移動至鏡頭拍攝範圍外,其 他人見狀攔阻。
某男:「臭雞掰」、「別這樣」、「拍 謝啦」。
某男:「給你開花」。
(甲○○、丁○○、丙○○等 人在鏡頭拍攝範圍外),丁○○遭白色上衣男子往後拉, 掙脫復再向前往左側沙發移動有伸手動作,丙○○躺在左 側沙發上。
其他人在旁拉阻。
04:03:29起,丁○○站在左側沙發區前方,拿起桌上酒瓶上下 擺動,某男:「絕對讓你開花」。
04:03:33起,A男將酒瓶自丁○○手中取走,將酒瓶放回右側 桌上,丙○○仍躺在左側沙發上,其他人仍在旁拉阻,現 場有酒瓶敲擊聲,在場的不詳女子有將靠近畫面左側( 即靠近眾人推擠拉扯處)桌面上之酒瓶等物品,移到畫 面右側之桌面或沙發上。
04:03:51,A男右手將1酒瓶拿到右側桌上,左手拿眼鏡。
甲 ○○:「給你開花。」
(甲○○在鏡頭拍攝範圍外)。
04:03:55起,現場發出毆打聲2聲,甲○○站在躺在左側沙發 上的丙○○腳邊,丁○○在甲○○右後方,甲○○、丁○○背對鏡 頭看不見動作。
04:04:06起,甲○○拉丙○○手腕處,甲○○將丙○○拉起坐好,丙 ○○搖手:「大哥,沒啦,大的」,丁○○:「我要把你搧 落(台語)」,甲○○:「來拉」。
(其他人陸續移動至 鏡頭前,視線遭遮蔽)。
04:04:26起,丁○○將躺在沙發上的丙○○拉起坐好後站到丙○○ 身旁,吳宗澔:「幹你娘,在我家」(後面聲音因現場 音樂吵雜不清楚),丙○○:「大的拍謝」,某男:「頭 家」,「幹你娘」,丙○○:「拍謝拍謝」。
(其他人陸 續移動至鏡頭前,視線遭遮蔽)。
04:04:51,背景有酒瓶相互碰撞聲。
丁○○背對鏡頭站在左側 沙發區前方與坐在左側沙發的丙○○有拉扯動作。
(丁○○ 、丙○○在鏡頭最左側,他人並站立在鏡頭前,視線遭遮 蔽看不清楚)某男稱:「好了,別這樣」。
04:04:58,A男蹲下拾起地上眼鏡,有碎片散出。
04:05:01起,丙○○躺在地上伸雙手阻擋。
某男稱:「大的, 好了」。
B 男(短髮兩邊推高):「哥」,某女將左邊 桌上酒杯、盤子、燈具收到右邊桌上,抽衛生紙給左邊 黑色上衣男子。
04:05:26,吳宗澔:「來,你坐著,坐好」。
04:05:32,丙○○站立(滿臉血跡),在旁女子拿衛生紙給丙 ○○止血。
04:05:41,丙○○坐下擦拭額頭、臉上血跡。
丁○○:「你要怎 樣,幹你娘。」
(鏡頭向左偏移),丁○○:「我一定給 你認輸。」
。
04:05:56起,丁○○(雙腳刺青)站到左側桌上丙○○面前,甲 ○○站在丙○○前方桌旁空隙。
丁○○:「我再給你一次機會 ,你現在推我什麼意思,我再給你一次機會。」
。
04:06:04起,甲○○:「不行」(台語),搧丙○○耳光,丙○○ 往後躺。
丁○○:「你現在推我是什麼意思啊。」
。
04:06:10起,B 男站在丙○○前面勸阻扶著甲○○、丁○○,丁○○ :「當我對他沒辦法」,某男:「已經報警了」,甲○○ :「好啊,再請人來。」
甲○○爬上左邊沙發再下來,丁○ ○從桌子搖搖晃晃上下來。
04:06:44起,丁○○露出身上刺青再爬上左邊桌子,丁○○:「 臭雞掰,幹你娘」,有伸腳要踢丙○○的動作,後向後退 落地上。
B男:「別這樣,給他一個機會好不好。」
,某 男:「都是自己認識的,不要說給他一個機會好不好。
」,甲○○站在左邊茶几對面,甲○○:「帥哥你是要這邊 結束,還是你要讓他走。」
,丁○○站在甲○○身旁右邊, 在場不詳男子稱:「哥我處理就好,帥哥你坐著就好,… …(現場音樂吵雜聽不清楚講話內容)你的兄弟。」
,B 男:「都認識的啦哥。」
,丁○○(手指丙○○):「你好 好好給我解釋一下,剛才推我是什麼意思,你算什麼, 幹你娘。」
。
04:07:32起,吳宗澔(雙手臂刺青)站在右邊桌子對面,拿 起右邊桌上酒杯往左移動,將酒杯丟向丙○○坐處未中後 欲再向前,丙○○閃躲,丁○○:「幹你娘雞掰」,A 男自 背後抓住吳宗澔。
吳宗澔:「你跟他說,沒關係我等你 ,不要說我們人多,我等你,來我等你沒關係,你明天 店不要開了,幹你娘。」
,丙○○坐在左前方沙發上,臉 部有大面積明顯血跡。
B男摸甲○○上手臂,丁○○:「你不 要來亂的,我看我蛋哥〔按丁○○當庭表示蛋哥是介紹我與 B男認識的朋友〕的面子,我解釋意思給你聽,你坐好, 你要做公親嗎。」
,B男:「哥。」
,某男:「老雞掰。
」。
04:09:02起,丙○○起身,丁○○站在丙○○對面桌前,丁○○:「 幹你娘老雞掰」,A男在後面抓住丁○○,甲○○站在左側沙 發及桌子中間,甲○○:「給你機會走,給你打電話。」
,丙○○:「沒有啦。」
,丁○○:「……(現場音樂吵雜聽 不清楚講話內容)幹你娘老雞掰。」
。
04:09:33起,丙○○仍站著,吳宗澔勾住丙○○肩膀,丙○○:「 拍謝、拍謝,大哥拍謝拍謝。」
,丁○○:「幹你娘老雞 掰。」
。
04:09:49起,丁○○自左邊桌上拿起黑色菸灰缸,手舉起菸灰 缸向前動作,A 男自背後勾住丁○○雙手。
丁○○:「你不 知道怎麼死啦〔按丁○○及其辯護人稱丁○○當時是稱你不知 道我是誰,檢察官稱聽不清楚但並不像丁○○及其辯護人 所稱的該句〕。」
,此時丁○○右手仍握著黑色菸灰缸,甲 ○○站到左邊沙發上。
04:10:10起,丙○○有甩手看手部血跡動作。
丙○○合掌面向甲 ○○,丙○○:「拍謝」。
04:10:16起,甲○○站在左側沙發上巴丙○○頭部,甲○○:「你 給我跪下,跪下。」
,甲○○踢丙○○身體動作後滑倒在沙 發上,丙○○身體略晃動,舉手欲阻擋。
丙○○:「大的別 這樣。」
,丁○○:「你什麼意思。」
。
04:10:23,甲○○:「幹你娘老雞掰」,甲○○有伸手動作,現 場傳出有毆打聲一聲,視線遭B男遮蔽,看不見甲○○、丙 ○○動作。
04:10:27,甲○○:「幹你娘」,甲○○手推丙○○,丙○○踉蹌向後坐到右邊桌上再站起來。
04:10:31,甲○○坐到沙發區丙○○右邊身旁,丁○○爬上左邊桌上,丁○○右手持黑色煙灰缸往丙○○處走有向前揮打丙○○之動作,後雙腳橫跨站在兩張桌子上面向丙○○,丁○○:「幹你娘」,有東西掉落聲。
04:10:38,丙○○舉雙手下跪在右邊桌子與沙發間地上,吳宗澔拿起地上酒瓶從鏡頭中間往左邊沙發區走,再往右繞往丙○○跪下方向走。
04:10:45,吳宗澔持酒瓶揮擊丙○○頭部,丙○○摸後腦勺處。
丁○○:「幹你娘」,丁○○橫跨站在兩張桌子上面向丙○○。
04:11:03,丙○○摸頭往沙發傾斜。
04:11:07,吳宗澔以酒瓶敲跪在地上丙○○之頭部,丙○○摸頭。
04:11:13起,丙○○拿沙發上抱枕擦臉上的血,某男:「大的,給他一次機會就好。」
,丁○○:「我等你,來,我等你,別說人多欺少。」
,丁○○面對丙○○,蹲在丙○○身旁右邊桌上,丙○○:「大哥歹勢,真的歹勢。」
,丁○○:「你做少年。」
,丙○○:「不是不是」。
04:11:35起,丁○○徒手打丙○○頭部一下,丁○○:「做少年。」
,吳宗澔:「你什麼意思啊,幹你娘」,吳宗澔往前拉丙○○上手臂,甲○○用身體將吳宗澔往後推,丁○○:「好」,吳宗澔:「幹你娘老雞掰」。
某男:「警察已經到了喔。」
,丁○○轉身向鏡頭前,丁○○:「雞掰都坐好喔。」
,丙○○仍跪在地上滿臉血跡,丁○○再轉身蹲在丙○○面前,丁○○:「今天的事情要解決嗎,還是還要胡搞(台語)。」
,丙○○:「沒啦,本來就沒有要趕,沒啦。」
。
04:12:49起,警察到現場(當時丙○○仍跪在地上,嗣警察 到場後才起身),其他支援員警陸續到現場等情,有 原審勘驗筆錄及上開監視器錄影光碟截圖附卷可查( 原審卷一第136至143、153至225頁)。
被告甲○○等3人 對於上開勘驗之事實,亦均坦承在卷(原審卷一第143 至144頁),故此部分之事實,即堪認定。
㈢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依上述衝突過程觀之,被告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發生衝突,推擠該女子,該女子乃走進與其素不相識之丙○○所在之私人包廂內,被告甲○○等3人旋尾隨進入,被告甲○○在上開包廂內,再次動手推擠、毆打該女子,丙○○見狀乃出言阻止,並推了被告丁○○一下,被告丁○○先辱罵丙○○「幹你娘」等穢語,手推丙○○,一陣混亂後,被告丁○○抬起右腳踢丙○○,被告甲○○徒手毆打丙○○耳光、頭部,被告吳宗澔、丁○○先後持酒瓶在旁擺動恐嚇,在場之友人則不斷在旁勸阻,被告吳宗澔、丁○○仍不斷以「幹你娘」等穢語,辱罵丙○○,被告甲○○又徒手搧打丙○○臉部,旋被告吳宗澔持桌上酒杯丟向丙○○,被告丁○○不理在場友人勸阻,拿起桌上菸灰缸恫嚇,至同日凌晨4時10分16秒許,被告甲○○喝令丙○○:「你給我跪下,跪下。」
等語,並以腳踢丙○○身體,被告丁○○持煙灰缸揮向丙○○,丙○○迫於甲○○等3人之強暴脅迫,不得不聽從,乃舉雙手下跪在桌子與沙發間之地上,被告甲○○等3人仍不罷休,被告吳宗澔再持酒瓶揮擊丙○○頭部,被告丁○○徒手毆打丙○○頭部,被告甲○○3人仍不斷以「幹你娘」等穢語辱罵丙○○等情,已如前述。
被告甲○○、丁○○、吳宗澔等3人既係因被告甲○○與不詳女子發生衝突後,尾隨該女子進入丙○○包廂,雖後其等因對丙○○推被告丁○○而不滿,爆發衝突,堪認被告甲○○、丁○○、吳宗澔等對於彼此間可能係透過分工合作、互相支援,以完成強制之犯罪行為一節當有所預見,且被告丁○○、吳宗澔等2人,在被告甲○○喝令丙○○下跪後,仍不斷毆打、辱罵丙○○,更可以證明被告甲○○等3人間,對於上開強制罪犯行有默示之犯意聯絡,故其等既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相互支援及分工合作(毆打、脅迫、辱罵丙○○),以達上揭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應論以強制罪之共同正犯。
至被告丁○○、吳宗澔縱使未衝言喝令丙○○下跪,亦不過係其等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甲○○等3人告係本案強制罪之共同正犯認定。
是以被告丁○○、吳宗澔辯稱沒有喝令丙○○下跪,沒有犯強制罪云云,顯無可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甲○○等3人上開強制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法律之適用:
一、核被告甲○○、丁○○、吳宗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等人僅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容有未洽,惟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是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甲○○等3人就上開強制罪犯行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4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1年3月27日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甲○○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復參酌被告甲○○前案為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於入監服刑執行完畢後仍未悔悟,不到半年內又再犯本案犯行,足徵其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明確;
並審酌其所犯本案之罪,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是就被告甲○○所犯之罪,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肆、撤銷原審甲判決、乙判決關於強制罪部分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甲○○上開強制罪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被告丁○○、吳宗澔則非共同正犯,而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甲○○等3人係基於共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共犯上開強制罪犯行,已詳述於前,原判決就此部分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均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丁○○、吳宗澔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及處理事情,竟為上開犯行,法治觀念淡薄,實屬不該,應予非難。
並參酌本案事端係由被告甲○○引發,被告丁○○、吳宗澔未勸阻被告甲○○,反而對丙○○施加暴行,助長動亂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甲○○犯罪後於原審坦承犯行,被告丁○○、吳宗澔則坦承客觀犯罪行為,且被告甲○○等3人已與丙○○調解成立,賠償丙○○新臺幣80萬元,並依調解成立內容賠償完畢,業據告訴代理人於原審陳述明確(原審卷二第116頁),並有原審法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19號調解程序筆錄、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按(原審卷二第75、76、97頁)及丙○○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甲○○於原審自陳:大學肄業,現受僱於彩券行工作,經濟狀況普通,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要扶養,分別是8歲及4歲;
被告丁○○於原審自陳:大學肄業,現從事自營餐飲業即牛排館,經濟狀況小康,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要扶養,一個4歲,一個快要出生;
被告吳宗澔於警詢自陳:高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品行(被告甲○○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林忠義提起上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甲○○不得上訴。
丁○○、吳宗澔部分,其2人或得為其利益上訴之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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