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訴,352,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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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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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張竫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0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636號、第43637號、第45166號、第454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金田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金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304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於113年1月5日提起上訴,然被告已於提起上訴後之113年2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被告經合法上訴後,於本院判決前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原審未及審酌及此,遽為有罪之實體判決,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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