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訴,64,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陳敬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家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9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春與陳秀梅具有親姊妹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

陳春因細故與陳秀梅之女起爭執而有遷怒陳秀梅之不當行止。

詎陳春竟基於重傷害之故意,預先準備不明液體,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因騎乘機車至苗栗縣苑裡鎮建國路之某機車行更換輪胎,而向機車行老闆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騎往陳秀梅位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住處,於同日上午10時許抵達陳秀梅上開住處,而與陳秀梅兩人坐在客廳椅子上談天,嗣陳春藉向陳秀梅借用廁所之機會,先從客廳經過廚房走往廁所方向走去,隨後手持不明液體返回客廳,趁陳秀梅坐在客廳與廚房間之半開門旁毫無戒備之心,持不明液體朝陳秀梅臉部潑灑,並大聲叫囂:「要痛妳就去痛,要告妳就去告,我也會去告妳」等語,隨即走出屋外,騎乘上開借得之輕型機車離開,並於同日上午10時39分許回到機車行歸還機車。

而陳秀梅左眼遭不明液體潑濺到,因疼痛不堪,打電話給其大姊,由大姊夫載陳秀梅去眼科時,因眼科已經休息,改由陳秀梅胞弟載去當地李外科,由李外科用水幫忙沖洗,並於同日中午12時,向當地苑裡分駐所報案,再由請假趕回來陳秀梅之女,將陳秀梅送往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治療後,仍因受有左眼角膜化學灼傷、左眼角膜混濁,左眼視力已失去功用且無復原可能,已達重傷之程度。

二、案經陳秀梅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查證人即告訴人陳秀梅(下僅稱其姓名)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上訴人即被告陳春(下簡稱被告)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曾主張不得作為證據(參原審卷第212頁),於本院審理時仍同原審意見(參本院卷第75頁),且核無得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是陳秀梅於警詢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

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

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案發當日騎機車至陳秀梅家中,然否認有何重傷害之犯行,辯稱:我是從陳秀梅家客廳大門進去,在客廳與陳秀梅聊一聊後,我就說我要走了,我說我的機車在換輪胎,機車行的機車不可用太久,我出來後,陳秀梅還送我到門口,我沒有去陳秀梅家中廁所,我沒有對陳秀梅潑灑不明液體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略以:本案發生前,陳春有與陳秀梅之女發生口角衝突並丟棄物品,但不代表即會有本案之行為,不能論以有本案發生之動機,且係針對陳秀梅之女,並非針對陳秀梅本人。

陳秀梅於偵查、原審、鈞院中指訴,對於被告之犯罪行為、犯罪物品、潑灑之態樣、潑灑之內容,有前後矛盾。

本案潑灑物品味道,陳秀梅稱沒有味道,偵查中卻稱馬桶清潔劑,味道這件事在長時間清理中,陳秀梅不可能不知道,顯見陳秀梅隱藏事實。

陳秀梅自稱看不到被告,相對的被告也不可能看到陳秀梅,陳秀梅傷勢在左眼,她坐在左側,左側有門,如果被告有潑灑行為,不可能只有灑在左眼,沒有灑到右眼,陳秀梅稱滿臉滿身都是,怎麼只有左臉、左眼受到傷害。

陳秀梅於偵查中稱地上那攤是被告潑灑,地上那攤是綠色,被害人家中同款馬桶清潔劑是藍色,陳秀梅又稱是無色,無法證明之下,只能任意指稱任意推測。

如果被告要潑灑陳秀梅,只要走到陳秀梅前面,陳秀梅行動不方便,潑完陳秀梅即可直接離開,何以隔著一個門,潑灑會有死角,甚至連左臉頰都潑不到,怎麼會潑到左眼。

不知道陳秀梅如何傷到左眼。

雖然被告有更換機車,認為被告有滅證之行為,陳秀梅指稱是被告所為,被告並無否認騎機車到陳秀梅家中,那更換機車的意義在哪裡?顯見犯罪前、犯罪後狀況均為陳秀梅推論,並不能證明被告有相關犯行等語。

經查:㈠被告有於111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騎乘機車至苗栗縣苑裡鎮建國路某機車行換輪胎,然後向該機車行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再騎乘向機車行借得之機車至苗栗縣○○鎮○○里0鄰○○00號陳秀梅家中,於同日上午10時39分許復騎乘上開機車返回機車行歸還機車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2張,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照片2張在卷足稽(參偵卷第17、65至79頁)。

另陳秀梅臉部於案發當日遭人潑灑不明液體,致其受有左眼角膜化學灼傷、左眼角膜混濁,經治療後左眼視力已失去功用等情,亦有陳秀梅眼睛受傷照片2張、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一般診斷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1年5月16日童醫字第1110000755號函、臺中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26日中榮醫企字第1114201847號函各1份、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3年3月12日童醫字第1130000392號覆函等在卷足憑(參偵卷第43至45、55、129至131頁,本院卷第111頁)。

是上開事實,應先堪予認定。

㈡依陳秀梅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歷次證述內容可知(詳細問答內容,如附件),陳秀梅對於被告於案發當日上午10時許騎乘機車至陳秀梅住處時,兩人曾一起坐在客廳椅子上說話,被告即表示說要上廁所,往廁所方向前進,一會兒向客廳方向走出來,就拿不明液體往坐在門邊之陳秀梅臉上潑灑,並潑到陳秀梅之左眼,旋即走出騎乘機車離去等情節,先後數次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並無明顯不相吻合或矛盾之情形,且有陳秀梅於原審當庭模擬其於案發當時坐在門邊之情景照片3張在卷足參(參原審卷第279至281頁)。

查陳秀梅係被告之親胞姊,若非遭被告以不明液體潑到左眼,導致一眼失明之重大傷害,其並無誣告被告之強烈動機,且趨吉避凶乃是人性,陳秀梅若故意要誣陷被告,衡情也會找最小傷害作為藉口,絕無故意自戕製造如此重大傷害,使自己終生痛苦不堪,以達攀誣被告之動機與必要,況陳秀梅證述之內容,並未見誇大渲染之情,足以顯示陳秀梅之證述並非虛妄,而具有高度憑信性。

㈢下列證據資料亦足以補強陳秀梅上揭證述內容:1.本案承辦員警簡廷諠所製作之職務報告上記載:「職警員簡廷諠於111年2月17日12時至14時擔服巡邏勤務,於12時許接獲民眾陳秀梅(略)報案稱於住家中(苗栗縣○○鎮○○里00號)遭妹妹陳春(略)潑灑不明液體,陳秀梅於10時許遭潑灑不明液體時無馬上就醫,於12時至所報案留下資料後至台中就醫,於隔日2月18日對陳春提出重傷害、恐嚇等告訴並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下略)。」

等語,有職務報告乙份在卷足參(參偵卷第13頁)。

2.陳秀梅提出之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其中【驗傷時間】欄記載:「西元2022年2月17日14時25分」,【受害人主訴】欄記載:「事件發生時間:西元2022年2月17日10時30分。

①身體傷害描述:左臉頰刺痛、左眼疼痛、視力模糊。

②依受害者主訴,以何種外力造成之傷害(徒手、工具或不詳):被妹妹用不明液體潑傷。」

等語,有上開驗傷診斷書乙份在卷足參(參偵卷第43頁)。

3.經向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函調有關陳秀梅之病歷資料,該院於112年5月5日以童醫字第1120000721號函檢送陳秀梅之病歷資料(參原審卷第129至159頁)。

其中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急診護理紀錄單記載:「檢傷時間:2022/02/7 13:56:25。

紀錄時間 :2022/02/7 14:04:37˙˙˙護理紀錄:病人來診為今天10點30分被妹妹潑不明液體左臉.左眼左前額刺痛家庭暴力,急性中樞中度疼痛(4-7)。

予以聯絡社工人員/檢傷者:許惠雅。

˙˙˙眼:化學灼燒、其他:左眼角膜疑似灼傷。

˙˙˙護理紀錄:日期時間2022/02/7 14:30內容:社工師表示經了解,病人的妹妹過年期間有拿禮物去拜年,但被拒絕,當下警告病人「要注意一點」,今天便被妹妹潑灑不明液體,社工師會通報家暴。

/護理師:張婷。

˙˙˙」等語,有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2年5月5日童醫字第1120000721號函附陳秀梅之病歷資料乙份在卷足憑(參原審卷第154至155頁)。

4.從上開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記載,陳秀梅報案時間為案發當日12時許,童綜合醫院急診護理紀錄單記載,陳秀梅檢傷時間為案發當日13時56分25秒,距案發時間或僅有1、2小時,或僅有不到4小時,且陳秀梅均一致指稱是遭被告潑灑不明液體等情節以觀,已可排除是其他人所為,並足以補強陳秀梅於偵、審中證述之可憑信性。

至辯護人雖以前揭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3年3月12日童醫字第1130000392號覆函意旨所述,陳秀梅病歷記載內容未提及頸部傷害,而質疑陳秀梅所指述遭潑灑不明液體等詞之真實性;

然本案事發時間為2月份,適值冬季期間,衣著必然較為厚重,且為求包覆較多身體面積,所著衣物高度及於肩部以上而至頸部者,所在多有,且陳秀梅證述當時其仍身著背心,是若自顏面位置潑灑液體,則因衣物阻隔致液體未直接接觸頸部皮膚而未成傷,亦非無可能,自不能僅以陳秀梅就醫時未提及頸部是否受傷,即謂非遭人潑灑不明液體,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無法為本院所採用。

㈣依被告於警詢時供述,亦可認被告確有對陳秀梅行兇之動機:1.被告於111年2月19日警詢時供稱:我於17日至苑裡鎮苑港59號原因,是之前與陳秀梅的女兒有摩擦,想去找陳秀梅講清楚,摩擦的原因總共有兩件事,第一件是我於110年12月31日8、9時,因為陳秀梅之女兒打電話來說要載回收,但我沒有接到,我於13時許才看到手機才回電,陳秀梅之女兒13時許,來拿回收時有跟我說,以後不想再拿回收,我說好阿,我覺得對方是因為這樣不高興。

第二件是於110年12月底左右,詳細時間我不清楚,我將孫子的書包、我買的腳踏車、家扶中心給的一袋文具、一袋蓮霧拿去陳秀梅家中,想要送給陳秀梅之孫子,但因上述第一件事情搞得不愉快,所以陳秀梅之女兒不想收我送的東西,於111年2月4日我到二姊陳金枝家,才發現我買的東西全部都在二姊陳金枝家的走廊上,於當天4日下午越想越氣,既然陳秀梅之女兒不想收我的東西,那我也不想要他們送我的東西,於是就將陳秀梅給我的魚,還有她女兒給我的蘿蔔糕,還有高麗菜,都拿到陳秀梅家中,要還給她們,當時我有喊:「不敢出來嗎」後,就邊講氣話邊丟東西,將我帶來的東西丟到他家地上,之後我就走掉等語(參偵卷第16、17頁)。

2.被告於111年2月27日警詢時供稱:「(問:陳秀梅稱妳於初二晚上打電話給她,妳請她女兒鄭淑云將書包、腳踏車、蓮霧、文具等都退還回來,是否屬實?)屬實。

...於初四當天11時許接到二姊陳金枝電話,去她家才知道我送給陳秀梅孫子的東西,都被丟到二姊陳金枝家。」

、「(問:為何妳於初二打電話請他們將書包、腳踏車、蓮霧、文具等都退還回來?)因為他們沒有表態說要不要把回收物拿回去。

當時是氣話。」

、「(問:妳初四晚間打電話給陳秀梅時說了什麼?)我說我要送弟弟陳永茂小禮物,送陳秀梅女婿大禮物。」

、「(問:妳當時說的大禮物、小禮物是什麼意思?)當時只是順口講,不是有意的,沒有別的意思。」

、「(問:陳秀梅稱妳於初四下午至苑港00號,將陳秀梅及其女兒鄭淑云送給的蘿蔔糕、高麗菜、結頭菜,還有魚等,全部都砸向大門,同時喊:都沒人在家嗎,會怕了齁,都不敢出來,妳有無講以上話語恐嚇他人?)我於初四下午去完二姊陳金枝家之後,去四姊陳秀梅家,我當時有丟上述物品砸大門,但我口氣不好講:都沒人在家嗎?喊了5、6次都不開門,之後陳秀梅及其女婿就出來,我問為什麼要把我給妳孫子的東西都丟去二姊家?陳秀梅回我,我客庄00之00號大樓住處管理員不在,我又講:妳過年別人都不用過年嗎?事情經過是這樣,我當天只有講不敢出來嗎,都沒人在家嗎?」等語(參偵卷第22至23頁)。

3.從被告上開供述可知,其於初四下午去二姊陳金枝家,看到其送給陳秀梅孫子的書包、腳踏車、蓮霧、文具,都被丟到二姊陳金枝家,之後去陳秀梅家,將陳秀梅及其女兒鄭淑云之前送的蘿蔔糕、高麗菜、魚等食物,全部都砸向陳秀梅家大門等情節,足見其確有因遷怒而對陳秀梅行兇之動機存在。

㈤至辯護人雖再質以如被告擬對陳秀梅傷害行為何以不正面為之較快,且地上液體顏色亦與陳秀梅指述不相符等;

惟被告行兇時採擇手段,本即因人而異,況自左後側出其不意潑灑,較之正面潑灑所受阻力本即較少,更易於達到目的。

再陳秀梅遭潑灑之不明液體,固因鑑定項目不足而無法明確證實其成份(參原審卷第203頁所附法務部調查局112年6月9日調科壹字第11203208040號函),然該液體既足以灼傷人類眼部,非酸即鹼,該等酸鹼性物質接觸其他物質亦有氧化、變色之可能,本院認不能以現場地面顏色而推認原物質之顏色為何。

又陳秀梅於眼部突遭灼傷之際,不僅身體劇痛,心理亦必然慌張失措,其因一心求醫,自無瑕慮及其他,則其當時不能記憶液體味道、顏色,實合於一般常情。

本院認尚不能以陳秀梅事後關於該不明液體味道有無、顏色如何等證述略有不一指述即推翻其全部證述內容之可信性。

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亦無法為本院所採用。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辯解及辯護人上開辯護,均無法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理由㈠被告於行為時,係陳秀梅之胞妹,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是被告對陳秀梅故意實施本案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即刑法所規定之犯罪,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然因該條款之罪並無罰則規定,仍應依刑法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

三、駁回上訴理由㈠原審調查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犯上述重傷害罪,事證明確,適用前揭論罪科刑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僅因細故遷怒,不顧姊妹親情倫理,竟趁陳秀梅不及防備情況下,持不明液體朝陳秀梅臉上潑灑,導致陳秀梅左眼灼傷失明,足見被告犯罪手段相當狠毒,犯後否認犯行,並無悔意,迄今未賠償陳秀梅分文或成立民事和解,亦未取得原諒,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與二兒子、二媳婦及孫子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年,另就不予宣告沒收理由,詳予說明。

經核原審此部分採證、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述其科刑所憑之依據,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定,且量定之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亦無輕重失衡或偏執一端情形,無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情形。

檢察官上訴依陳秀梅請求,認被告僅因細故即基於重傷害之犯意,以不明液體潑向行動不便且毫無防備之至親,致陳秀梅受有左眼角膜化學灼傷、經治療後左眼視力失去功用之重傷害,案發後未試圖與陳秀梅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甚至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猶飾詞圖卸其責,難認犯後有所悔意,足認被告之犯後態度不佳,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應予撤銷等語;

惟關於被告犯行嚴重程度、尚未賠償陳秀梅等之量刑因子,業經原審加以審酌並判斷,且無不當,已如前述,況被告與被害人雙方事後能否達成民事和解,其成因眾多,不一而足,本院認尚難以被告在事後有無與陳秀梅達成民事和解作為量刑是否妥當之唯一依據,是檢察官以本件被告與陳秀梅並未和解及賠償損害,而指摘原審判決對被告量刑過輕,尚無法為本院所採用;

此外,檢察官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量刑之相關證據資料。

據上,檢察官執上揭情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不為沒收或追徵之說明被告行兇用之不明液體,因未經扣案,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且一般具有化學性質之液體,在市面上取得容易,縱宣告沒收亦無預防犯罪之效,欠缺刑法之重要性,又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換頁==========
附件:陳秀梅證述內容
編號 證述內容 1 於偵查中證述(參偵卷第111至112頁) 問:111年2月17日上午10時許,遭人重傷害之事實為何? 答:當時我在客廳看電視,我走到外面,陳春就騎車來,陳春就跟我到客廳坐,之後她說要上廁所,之後陳春出來,就拿東西潑我,就說這個賞你,她就離開,還說要痛你就去痛,要告你就去告,我也會去告你,你的小孩都是小孩,我的就都不是小孩。
事發迄今都沒有慰問過我。
問:(提示照片編號3、5至10)照片編號3跟編號5是同一個地方嗎? 答:是。
問:陳春是從妳正面、側面或是背面,對妳潑灑不明異體? 答:側面。
陳春跟我中間還隔著通廚房的門。
問:警察是否有從現場拿走塑膠罐、衣服跟簿子?做何用途? 答:衣服是我當時穿的。
塑膠罐可能是陳春帶來的,簿子是陳春潑我時,該簿子有被潑到。
問:醫院有無安排動手術? 答:我被轉診到台中榮總,讓我點眼藥水。
問:遭陳春恐嚇之事實為何? 答:111年2月4日(農曆過年初四)下午,陳春在我家(苗栗縣○○鎮○○里0鄰○○00號)門外,將我跟女兒鄭淑云送她的蘿蔔糕、高麗菜、魚,砸向我家大門,並喊都沒人在家嗎?都不敢出來?之後就離開。
晚上打電話來,要我女婿注意一點,我要送永茂小禮物,送妳女婿大禮物,之後就發生2月17日的事。
之後就掛掉電話。
問:陳春有無講說妳在外面要小心一點? 答:沒有。
2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參原審卷第240至265頁) 問:在111年2月17日上午10點,在你的苑裡苑港00號的家中發生什麼事情? 答:那天我在家裡坐一坐出來外面,她剛好來,就問我說我來你有歡迎嗎,她是我的妹妹,我怎麼會說不歡迎,她就說我們去裡面坐,進去裡面她屁股才坐到椅子一下就說她要廁所,廁所一出來就潑我,說這個送你,潑了我她就走了,我真的是痛到很難受,我說我的眼睛痛,她也沒有回頭來看我一下,她就走了,她走的時候還對我嗆聲,說要告就去告,我也會去告。
問:你剛剛指的她是在庭的被告嗎? 答:對,就是她。
問:她是你的妹妹? 答:對。
問:當天在家裡還有誰在? 答:就只有我一個人而已。
問:只有你跟陳春兩個人在? 答:是。
問:當天陳春進來你家的時候,手上有拿什麼東西? 答:有用紅色的袋子提兩罐玉米罐頭還有3根玉米,說要給我吃,她潑了我之後,她走時也把那些都拿走了。
問:陳春拿來潑你的液體是什麼顏色的? 答:我沒有看到,因為我就是坐在門邊被門擋住才會都沒看到。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35頁,並告以要旨,你可不可以指出當時陳春拿東西潑你的時候你在哪裡、她在哪裡? 答:我是坐在廚房出來的那個門旁邊,她坐在窗戶那裡,不過她坐一下就馬上走了,她就是從廚房這樣潑我。
問:你剛剛說你坐在廚房旁邊的椅子上,所以是上面編號6的椅子那邊,你是坐在那裡? 答:是,我是坐在廚房那裡有個窗戶。
問:陳春拿東西潑你的時候,她站在你的哪裡?她是站著還是坐著? 答:她從廁所出來就潑我了,她就走了,她都沒有停留就走了。
問:所以她那時候是在你的左邊還是右邊? 答:廚房出來她就這樣潑我。
是我的左手這邊,她是站著的。
她出來就對我潑下去,所以才會潑到這隻眼睛。
問:你身上是哪些部分被液體潑到? 答:因為我有穿一件背心,我那件背心都溼了。
問:你的背心被潑到,還有你身上哪些地方被潑到? 答:前面的衣服,就像穿這樣。
問:還有什麼你身上的地方有受傷嗎? 答:我是眼睛,那時候眼睛是痛到很難受,剛好我身邊有一條毛巾要來擦汗的。
沒有。
問:你的意思是說除了你的眼睛以外,沒有其他地方受傷是嗎? 答:是。
問:你是哪一隻眼睛當時不舒服? 答:我本來眼睛都好好的。
這邊(證人手指左眼)。
問:你當時有沒有看到陳春拿什麼東西潑你? 答:我沒有看到,因為被門擋住了,所以我都沒有看到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59頁,並告以要旨,你說你被門遮住是指照片編號6後面那個門嗎? 答:對,就是那個門,我就是被那個門,這樣開,被那個門擋住。
問:那個門是通向哪邊的? 答:這個門就是通向我的廚房。
問:通向你的廚房跟廁所? 答:是。
問:所以你的意思是她來找你之後,她還沒坐下來就直接從那個門進去,然後出來之後就從那個門潑你液體? 答:是,我坐是三個椅子的,這是二個椅子,這邊。
(證人邊說邊以手比位置)。
問:你是坐在照片編號6木製椅子的最右邊嗎? 答:應該是,廚房是在這邊。
問:就是最靠門的那個位置,你是坐在最右邊的椅子? 答:在這邊的門,這個是在這邊。
(證人邊說邊以手比位置) 問:我再確認一次,最靠門的那個椅子是你坐的,有3個位置,你是坐最靠門的那個位置?) 答:是。
問:被陳春拿液體潑你之後,有沒有說什麼話? 答:你潑了我之後就走了,出去以後就說要告就去告,我也會去告。
問:她當時是直接往門口走出去,還是她有再回你們廁所跟廚房的門? 答:我這樣,她又往我廚房那邊去,從我那邊的廳出去。
問:她還有從你們廚房經過? 答:對。
問:你怎麼確定是陳春拿東西潑你? 答:只有我跟她而已,我剛好坐在那裡,她就說她要廁所,出來就馬上潑我了,說這個送你。
問:所以你當時眼睛還看得到? 答:對,我的眼睛全部都好好的。
問:你當時就算被潑了,你左眼、右眼的視力沒有馬上受到影響,還看得清楚? 答:那時候我這隻眼睛是痛到很難受,是這隻,我在說痛的時候,她都沒有回頭來看我。
問:告訴人手指左眼,說是左眼疼痛,但是右眼還看得到,是指這個意思嗎? 答:是,我這邊的眼睛還可以看到(證人手指右眼)。
問:你被潑完的時候有跟誰說? 答:因為我家裡只有我在而已,我那時候忍著痛打電話問我大姐,看她有沒有去她那裡,我大姐跟我說沒有,她叫我姊夫說趕快載我去眼科看,趕快去沖洗眼睛,載過去眼科時眼科已經休息了,他又再載我去找我弟弟,我弟弟再載我去李外科,李外科用水幫我沖洗,就跟我弟弟說要趕快載去大間的看,不然會越來越嚴重,我弟弟又先載我去派出所,載我去派出所以後,他又趕快打電話給我女兒,我的女兒從工廠趕回來,再趕緊載我去就醫。
問:在去年的初四,就是2月4日那一天,你說陳春有來你家砸東西? 答:對,那天下午。
問:那天下午她來砸什麼東西? 答:我拿給她的魚跟高麗菜,還有我女兒拿給她的蘿蔔糕,拿來就朝我那個門砸,說你裡面是都沒有人喔,都死到沒有半個人了是嗎,不然怎麼都不敢出來,我那2個外孫剛好回來在那邊睡午覺,害那2個外孫都哭了,當然她要安撫小孩啊。
問:當天就是2月4日晚上,你說陳春有打電話給你? 答:那是初一的那天晚上,初一的晚上。
問:她打來說什麼? 答:她打電話來說我買給小孩的東西都還我,都拿來還我,我跟我女兒說,她當然就收拾收拾,初三她就拿去還她了,我哪知道她這樣會再來跟我砸東砸西的。
問:你在警察局跟地檢署有做過2次筆錄,那時候的記憶會比較清楚? 答:是。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12頁,並告以要旨,你說她在初四晚上打電話來,要你女婿注意一點,要送永茂小禮物,跟送你女婿大禮物,所以是初四發生的事情嗎?就是她來砸東西的那一天? 答:因為我看不懂字。
問:所以她是初四的晚上有打電話來跟你講剛剛法官跟你說的這些話嗎? 答:有。
問:是初四那一天晚上打來的? 答:晚上。
問:你跟陳春有沒有什麼怨隙或金錢糾紛? 答:都沒有。
問:你之前講的跟今天講的話有要陷害她的意思嗎? 答:我沒有想要害她,我要她還我一個公道,因為我的眼睛被她用成這個樣子。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35頁,並告以要旨,你剛才有跟檢察官講說你坐在哪裡,被告坐在哪裡? 答:她坐在這邊,這邊窗戶那邊,她屁股剛坐下去她就說她要廁所。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59頁,並告以要旨,陳春是坐在這個椅子嗎? 答:不是。
問:是這個椅子的對面還是左邊? 答:她坐的一樣是三個座位的椅子。
問:是這個椅子嗎? 答:不是,這個三個座位的椅子後面有窗戶。
問:她是坐在哪裡? 答:她才屁股一坐下去就走了。
問:她本來是坐哪裡? 答:她坐在那裡。
問:這個有3個,一個你坐,那陳春坐哪裡? 答:不是,她不是坐這張,她是坐窗戶邊那張,我那邊有2個窗戶。
問:有2排嗎? 答:有2張這麼大的椅子。
問:另外一張椅子是在哪邊? 答:我那個房子是這樣,她是在這邊。
問:向門的那一邊嗎? 答:是,向門的,這樣進來,這樣向門。
問:所以陳春坐的椅子沒有在這張照片上? 答:沒有,沒有在這。
問:你能確定你是坐的這個椅子就是靠門旁邊? 答:我這個門一開剛好在那個第一個位置那。
問:你坐第一個位置,就是靠門那一個位置? 答:是。
問:你看這個照片,那個鋁門就是走去廚房跟廁所的那個門? 答:是。
問:那個門是從客廳那邊打開的,還是從廁房廚房那邊打開的? 答:外面進來有一個門,這個是通往廚房的。
問:我是說門開的方向,是向廚房那邊開,還是向客廳開? 答:向客廳開,打開剛好會碰到這個椅子。
問:你說陳春跟你見面的時候是你剛好走去外面? 答:是,我剛好在外面那邊。
問:她進來的時候有帶什麼東西進來? 答:粉紅色的小包包。
問:是小包包還是塑膠袋? 答:塑膠袋是另外的。
問:所以有一個小包包跟一個塑膠袋? 答:是。
問:塑膠袋裡面的東西你看得到? 答:塑膠袋我沒有打開來看,是她說2罐玉米罐頭還有玉米,說要給我孫子吃,玉米是說我愛吃玉米要給我吃,她潑我之後她都拿走了。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79頁,並告以要旨,你說的那個紅色的袋子是不是這個? 答:這是白色的袋子啊。
(經審判長諭提示偵卷紙本予證人)這粉紅色的包包。
比較小一點。
問:是這個袋子嗎? 答:不是,比較小一點。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35頁現場位置圖,並告以要旨,陳春跟你在外面遇到,你們說一說就請她進來,她是從哪一個門進來的? 答:她從神明廳那邊進來。
問:你也是跟著從神明廳那個門走進去? 答:我就是說我們在這坐,她就說我們過去那邊坐。」
、問:她進來之後,她說她剛好要坐下去就說要去廁所? 答:對。
問:她那時候手上的東西有先放在你客廳的桌上嗎? 答:沒有,只有玉米罐頭那個放在那裡而已。
問:所以她進去的時候有帶東西去廁所嗎? 答:她就那個包包提著,我怎麼看得到。
問:我的意思是說她進去的時候手上有拿東西嗎? 答:就提著那個包包。
問:有提著東西? 答:提著那個粉紅色的包包。
問:你有看到? 答:她是提那一個,只有玉米罐頭放在我的桌子那邊而已。
問:你能確定她去廁所的時候,手上有提那個包包嗎? 答:我沒有仔細看。
問:她去廁所差不多多久就出來潑你? 答:沒有很久。
問:差不多有1、2分鐘還是幾10秒鐘? 答:1、2分鐘有。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59頁,並告以要旨,她就是從那個門去廁所的? 答:是。
問:你說她出來就潑你,剛才我問你這個門是怎麼開,她是先把門關起來才潑你,還是開一半? 答:沒有,這個門是開開的,我就是坐在椅子那邊,所以被那個門擋住,所以她用什麼東西潑我我完全都沒有看到,因為這個門就是在椅子那邊,所以我才沒有看到她用什麼。
問:照你這麼說,所以她沒有走到你對面,她是從你的旁邊潑的? 答:對,她出來就這樣對我潑下去,就說這個送你。
問:她就站在門邊? 答:出來就馬上潑下去了。
問:她有走在你面前,還是在門邊? 答:在門邊。
問:在門邊是要怎麼潑到你,你們中間還有一個門? 答:因為那個門就剛好靠在旁邊,她這樣來就這樣對我潑下去,我怎麼能看得清楚。
問:你說那個門沒有關,她就是走到門邊,那不就要手這樣繞過去? 答:她手就這樣潑來,她這樣潑來啊(證人以右手從右邊弧狀揮向左邊),所以我會全身溼溼的,我的這隻眼睛被潑到。
問:你們家的牆壁有被潑到嗎? 答:窗戶那邊有像有,我坐的那邊的窗戶好像有被潑到。
問:所以她沒有走到你面前,是從你旁邊,你確定? 答:是。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61頁,並告以要旨,這應該就是你坐的位置跟那個門? 答:是。
問:下面這張是警方去你家拍的? 答:是。
問:這是她潑你留下來的東西? 答:那時候沒有東西。
問:那這個是什麼? 答:因為我行動不方便,那個瓷磚,我忍著痛。
問:這個是警方拍的,你跟他說這個是陳春潑完留下來的東西,地上那個? 答:這就是我擦不到的,因為我就是怕我跌倒,我自己行動不方便,我怕我如果跌倒,我如果跌倒我就爬不起來。
問:你是跟警方說這是陳春潑你留在地上的東西嗎? 答:她潑的東西是透明的。
問:所以這個不是留下來的東西? 答:她潑的東西完全都沒有味道,一點味道也沒有。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37頁,並告以要旨,你當初報警時,跟警方說她潑你的東西應該是馬桶疏通劑,警察有問你說你會認為是馬桶疏通劑? 答:那是我用猜的。
問:不過警方有問你說你怎麼知道現場的不明液體跟你家廁所的馬桶疏通劑是一樣的,你當時的回答是說因為我聞味道是一樣的,所以你剛才說的是對的,還是你在做筆錄時講的對? 答:因為那個完全都沒有味道,我說是廁所的那個就是我猜的。
問:你有聞嗎?不然為什麼你跟警方這樣講? 答:有,我有拿來聞,不過她潑我的那個是沒有味道。
問:那為什麼你會跟警察這樣講你聞那個味道是一樣的東西,到底哪一次說的對,是在警察那邊講的,還是現在你講的對? 答:警察局講的。
問:警察局講的對? 答:是。
問:你剛才說陳春潑完你之後,她還有去廁所那邊,從你的神明廳那個大門走出去? 答:對,她從那邊走。
問:那個門平常有鎖嗎? 答:平常我自己在家是有鎖,我就是說在裡面坐著覺得無聊,剛好去到門口她就剛好到了。
問:那天你說你本來在家看電視,你走出去外面剛好陳春來拜訪你,你還沒碰到她之前,你是從哪一個門走出去的?你的神明廳那個門? 答:沒有,我一樣從那邊出去。
問:你的門都沒鎖? 答:我這邊我都鎖著,我都會從那邊出去,走一走我會從那一邊進來。
問:你客廳的門都鎖著的,你的意思是這樣? 答:是,我都鎖著。
問:陳春潑了你之後,你剛才說的玉米罐頭那個袋子她就順便拿走了? 答:是。
問:她就從神明廳那個門出去了? 答:是,都從那邊走。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63頁,並告以要旨,這是你家的廁所,有一罐馬桶疏通劑,下面還有一張照片,你當初跟警察說是用這個潑你的? 答:因為這罐是我猜的。
問:你有聞地上殘留的液體跟這罐的味道,你有聞過嗎? 答:我沒有聞。
問:不過剛才我問你說你跟警察說你有聞過,你說那時候講的對,這樣你到底有聞還是沒有聞? 答:因為這個回去看,是我女兒去拿出來的,他說會不會是這罐,我說我不知道,我都沒有看到,我不知道。
問:不過你有跟警察說你有聞過,味道是一樣的? 答:我是有聞沒有錯,不過味道怎麼跟後面的味道不一樣,我就不知道了,真的我不知道。
問:所以到底味道是有一樣還是不一樣?因為你之前跟警察講是一樣的味道? 答:如果這樣,我拿給警察叫他去化驗,他可以化驗出來。
問:你可以先回答我的問題嗎? 答:因為確實這罐是我懷疑的,可能也是她自己帶來的。
問:這罐是不是你家的你也不知道? 答:我真的是買這一種的,這罐我買來很久了。
問:所以應該是你家的? 答:是,這罐是我家的沒有錯,因為我都買來洗馬桶。
問:這罐你有加什麼東西,還是用來裝其他東西,還是買來就是這樣繼續用? 答:我都繼續用,用完我就丟掉。
問:你記得裡面是什麼顏色?因為你說你有拿來聞、你有拿來看,你記得裡面是什麼顏色? 答:我看不到裡面是什麼顏色,要倒出來我才知道是什麼顏色,因為裡面什麼顏色我看不到,我知道是白色的,因為我倒出來用。
問:你確定你倒出來看,那裡面的液體是白色的? 答:因為那很久了,我這罐很久沒用了,不知道有沒有變質我就不清楚了,我很久沒用這罐了。
問:這罐跟上面你家那罐應該是一樣的,你可以打開來看裡面是什麼顏色? 答:這是藍色。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61頁照片,並告以要旨,這個顏色跟61頁這個有一樣嗎? 答:好像不怎麼一樣。
問:你說陳春潑了你之後就從神明廳那個大門走了,你在房子裡面聽得到她摩托車發動要走的聲音嗎? 答:聽得到。
問:她從你的客廳離開到摩托車發動差不多多久? 答:沒有很久。
問:你有追出去看嗎? 答:我眼睛就在痛了,我怎麼有辦法追出去,我就痛得很難受了,我一直在喊痛,我在喊痛,她如果有良心回頭來看我一下,我就會比較那個,她這樣機車騎了就走了。
問:剛才檢察官有問你說你跟陳春在2月4日有一點吵架,剛才檢察官提示你的那個,陳春有說要對你怎麼樣嗎?看起來是陳春跟你吵架,還是陳春跟你女兒? 答:她是跟我女兒,不是跟我。
問:你女兒有跟你一起住嗎? 答:她沒有跟我住一起。
她會跟我女兒吵架就是為了一個熱狗。
問:提示偵卷第59頁編號5照片,並告以要旨,這就是你客廳的大門? 答:是,這是側門。
問:提示偵卷第59頁編號6照片,並告以要旨,你坐在這裡? 答:是。
問:提示偵卷第59頁編號5照片,並告以要旨,我剛才說的那個大門,它的右邊可以看到木椅,中間還有一張木椅,上面有一個黑色的包包,你剛才說的陳春進來坐一下,是不是就是黑色包包那個位置? 答:是,黑色包包那個位置,她坐一下就說她要去廁所。
我坐在剛才那個門邊。
問:陳春從廁所出來,你說她拿東西潑你,你有看到她是用哪隻手拿東西潑你嗎? 答:我沒有看到。
問:提示偵卷第59頁編號7照片,並告以要旨,你坐在這張木椅,廚房的門那時候你說是開的? 答:是。
問:門是完全開到去靠到那個椅子扶手,還是開到人可以出入這樣子而已? 答:靠到我那個扶手那裡。
問:那個鋁門完全靠到你的扶手那裡,那就是全開? 答:是。
問:那陳春從裡面走出來,然後潑你? 答:對。
問:提示偵卷第135頁現場圖,並告以要旨,因為你剛才回答律師是說陳春是從神明廳的大門進去,再從神明廳的大門出來? 答:對。
問:但是這張寫的是說從客廳的大門出去,所以陳春潑了你之後,她是從客廳這裡出去,還是從神明廳的大門出去? 答:她潑了我她就從神明廳那邊出去。
問:所以是照原路,走過神明廳再出去? 答:是。
問:陳春的動作你有辦法看到嗎? 答:看不到,被門擋住了看不到。
問:你剛才說陳春從廚房那個門過來,潑了你之後,她有把那個門關起來嗎? 答:沒有。
問:她潑了之後,你說她要離開的時候,有將她那些罐頭的東西都帶走了? 答:是,都拿走了。
問:她那個罐頭的東西本來放在哪裡? 答:放在我那裡有一張長的桌子上面。
問:桌子是在客廳那裡嗎? 答:是。
問:提示偵卷第59頁編號6照片,並告以要旨,那個桌子大概在哪裡? 答:在這個椅子的前面。
問:你說她潑了你之後,她就將桌子上的罐頭那些東西拿了,就從神明廳那邊出去? 答:是。
問:她出去的時候,你剛剛說那個門一樣都是開的? 答:是。
問:她出去的時候有將門關起來嗎? 答:沒有,她就走了。
問:陳春潑你的時候,你記得她潑你幾次嗎? 答:潑一次。
問:你說陳春潑你一次,潑了以後,她有去客廳這個桌子把她的罐那些東西拿走? 答:是。
問:她要去拿走那些東西的時候,你有發現她的手上有拿什麼東西嗎? 答:我沒有看到,因為那時候我痛到很難受,沒有注意到。
問:既然你的眼睛已經很痛了,為什麼你會發現陳春將桌子上的東西都拿走了,而且是按原路從神明廳那邊出去? 答:因為我那邊的門完全都沒開。
問:你說陳春有去拿桌子上的東西,那時候你眼睛很痛了,是你有看到,還是說你事後發現桌子上的東西不見了,所以你認為是陳春將桌子上的東西拿走? 答:因為我那時候就痛到很難受,我不知道她有拿走,是我忍著痛要打電話給我大姐,因為那張桌子剛好在電話旁,我才看到東西都不見了。
問:所以你就想說是陳春拿走的? 答:是。
問:你既然是後來才發現陳春將東西拿走,你為什麼認為她是從神明廳那裡出去,不是從客廳大門出去? 答:因為我客廳那邊的大門都沒開,她就走原來的路出去。
問:你的想法就是這樣? 答:因為那個都沒開。
問:不是你有親眼看到她從神明廳那邊出去? 答:她就是從那裡出去,我有看到,因為我在痛的時候,我那個門是沒開的,因為它那個是紗網,我怎麼會看不到,一定看得到。
問:當天案發的時候,你坐在客廳椅子上,客廳有開燈嗎? 答:沒有。
3 於本院審理時(參本院卷第130至135頁)。
問:當初被告陳春是拿什麼東西潑妳? 答:你要問她,是她潑我的。
問:妳在原審作證中說沒有味道是嗎? 答:沒有味道沒錯。
問:但是妳在警詢時說聞起來像是馬桶清潔劑是嗎? 答:那是我懷疑的。
問:妳為何如此懷疑? 答:因為我的廁所只有那個而已,她潑我的時候我也沒有看到,我被門遮住沒有看到。
問:但是妳當初在警詢時說好像跟妳家的馬桶清潔劑一樣是否如此? 答:那是我懷疑。
問:潑妳的東西妳看到的是什麼顏色? 答:沒有味道,我怎麼知道什麼顏色,我當時被她潑到痛得要命,我又是一個行動不方便的人,我光顧著痛就沒辦法了,怎麼還有辦法去分辨那是什麼東西。
問:妳不知道是什麼顏色,還是妳有看到是什麼顏色? 答:地上就是只有水而已,我怎麼知道,當下潑過來就是眼睛很痛,眼睛是比臉還要痛,旁邊全部都是有腫沒有腫,我當下眼睛就正在疼痛,怎麼還有辦法感覺到旁邊是不是很痛,沒錯那邊都紅紅的。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61頁下方照片供證人陳秀梅閱覽】妳剛才說地上的水顏色是這樣嗎? 答:那也是我懷疑的。
問:之前在你們家裡有這個東西嗎? 答:沒有。
問:妳行動不方便已經多久了? 答:我從小就不方便,她都很清楚。
問:事情發生時妳坐在門邊是否如此? 答:對。
問:旁邊是否有一個門? 答:對,我就是被那片門遮住了。
問:被告原來是坐在何處? 答:她原來是坐在我旁邊那裡。
問:被告是不是東西放著就坐下來? 答:她屁股一坐下就說要去廁所,出來就給我潑下去,我怎麼知道,我怎麼會料想到她會做這種事情。
問:妳在原審時跟剛才都說妳沒有看到被告是怎麼潑的是嗎? 答:對。
問:為什麼? 答:就是被門遮住了,怎麼會看到。
問:所以妳沒有看到被告是嗎? 答:沒看到她拿東西。
問:妳有看到被告的人嗎? 答:她就過來然後把我潑下去,真的我沒有料到她會潑我。
我沒有看到她的人。
問:她是怎麼潑的妳有沒有看到? 答:她給我潑下去的時候,就跟我嗆說「我這個賞妳」。
問:被告潑妳的時候窗戶那邊也有被潑到,妳是這麼說的是嗎? 答:窗戶那邊有一張紙,那張紙都濕掉了,我全身也都濕掉了。
問:有潑到臉嗎? 答:這樣潑下去身體都濕掉了,臉怎麼可能沒有潑到。
問:妳被潑之後被告就到妳家的廁所那裡,從妳家的神明廳那邊走出去是嗎? 答:對。
問:原本妳家的門都是鎖起來的嗎? 答:我這邊的側門有鎖起來。
問:原本就有鎖起來嗎? 答:對,我的側門都是鎖起來的。
問:妳家是從神明廳那邊出去比較近,還是從客廳的門出去比較近? 答:都可以。
問:妳之前說被告東西潑了之後,就把桌上的東西都拿走了是嗎? 答:對。
問:那些東西是不是就放在妳的桌子前面? 答:對。
問:放在妳面前是嗎? 答:她放在我那裡有一張長長的桌子那邊,潑下去她就走了,東西就都拿走了。
問:所以被告潑了之後,不管她有沒有潑,她都要走到妳面前去拿那些東西是嗎? 答:對,不過我當時正在痛,我確實痛的很難過。
問:妳剛才說陳春要潑妳之前有去廁所是嗎? 答:對,她跟我說她要去廁所。
問:被告從廁所出來就潑妳是嗎? 答:出來就給我潑下去了。
問:被告從廁所出來馬上就潑妳,這之間有跟妳講什麼話嗎? 答:沒有。
問:妳被被告潑到以後,妳感覺很痛,所以沒時間去看她是用什麼東西潑妳,痛到沒辦法去想那聞起來是什麼味道是嗎? 答:當下就已經很不舒服了,我一直喊說我好痛,她還轉頭就走,也沒有回頭來看我,她真是個壞人。
問:被告潑妳的時候是朝妳的臉潑還是朝妳的身體潑? 答:她就這樣潑過來,沒有針對什麼部位,是還好我這隻眼睛,我這邊癢癢的擋住了,不然我兩隻眼睛都會被潑到。
問:妳沒有注意被告是朝妳身體什麼部位潑,但是直接的感覺就是潑到眼睛是嗎? 答:當時她潑我,就是直接潑過來而已,沒有針對什麼部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