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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仰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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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林官誼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吳仰晉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47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及告訴人韋春凉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均表達續行調解之意願,本案即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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