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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文娟
被 告 陳盈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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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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