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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A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在押)
選任辯護人謝博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男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A男前經本院認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3項製造兒童性影像罪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7條第1、2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及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113年8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經原審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提起上訴後由本院審理中,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2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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