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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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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6、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忠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8日凌晨4時3分許,在南投縣○○鎮○○街0號前,徒手竊取陳00所有而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鑰匙1串得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於112年12月15日法定期間內,就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判決被告有罪部分,未經上訴,已經確定),於113年2月15日繫屬本院。
然被告業於113年1月2日發現死亡,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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