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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0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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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建志(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8月(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為下限,及各罪所處之刑總合為有期徒刑19年11月之外部範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二)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復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裁定理由審酌抗告人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雖非全然相同,然其中附表編號1、5、6(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屬刑法第15章之罪,而其餘部分則俱為財產犯罪,是該二群組內部間皆具有共通性,加以各次犯刑係集中於民國108年9月至109年10月,彼此時距至遠者亦不過年餘,非不得認係抗告人法敵對意識之延續;復就抗告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宣告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8月(即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以上,各罪所處之刑總合有期徒刑21年7月之外部範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三)原裁定就附表編號24至46所示各罪之刑宣告刑總合為有期徒刑2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部分,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刑)宣告刑總合為有期徒刑23年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10年6月加6年6月等於17年,即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17年)。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之比例明顯高於前定之應執行刑之比例過苛。再者,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理由內,就抗告人各次犯刑集中於108年9月至109年10月之評價為彼時距至遠者亦不過年餘,非不得認係抗告人法敵對意識之延續。原裁定漏未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目的、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及所反應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綜合衡量抗告人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似有未洽。原裁定有違比例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平等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發回更為妥適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者,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抗告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經核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及各宣告刑刑期合計有期徒刑逾30年,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之範圍內,酌定應執行之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25年2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29至3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33至3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5至3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38至3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45至4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審裁定並無不當。
(二)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12至14、17至20、22、23、27至30、33至36、40、41、44所示42罪為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既(未)遂;附表編號1、9、10、25、32、43所示6罪為偽造文書罪;附表編號37所示1罪為偽造有價證券罪;附表編號11、16、21、31、42所示5罪為加重詐欺罪、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5所示1罪為業務侵占罪;附表編號24所示1罪為違反商業會計法;附表編號26所示1罪為幫助洗錢;附表編號38、39所示2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既(未)遂;附表編號45、46所示2罪為轉讓禁藥罪,雖犯罪時間均在108年9月10日至109年10月12日之期間,惟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及侵害之法益不同,且一再犯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且本院審酌附表所示編號1至23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21年7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5年1月之利益;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2年4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月之利益;附表編號29至31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月之利益;附表編號33至34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2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月之利益;附表編號38至39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5年4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2月之利益;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5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獲有減少有期徒刑5月之利益;附表編號45至46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1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月之利益。則原審在上開定其刑期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之範圍內,就本件罪質相同之案件分別斟酌,合併予以適度減少總刑期,並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其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因分別審判損及抗告人權益,應認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三)抗告意旨雖將附表編號1至23與附表編號24至46部分各別觀察,認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係就附表編號24至46所示各罪之刑宣告刑總合為有期徒刑2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再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刑宣告刑總合為有期徒刑23年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二者加總之後而得(10年6月加6年6月等於17年),而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之比例明顯過苛等語。然原審裁定係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綜合判斷,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僅就抗告人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之判斷基礎顯然不同,自無可比擬作為抗告人有利之認定,更何況不同案件,法院於審酌後,依個案情形當然更有可能為不同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本難比附援引,憑為指摘依據。
四、綜上所述,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其就自由裁量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本件尚難以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有據。抗告人執前開情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琬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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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抗告人陳建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 | 109.10.05 | 108.11.09 | 108.11.12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338、31339、3158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091、3282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091、32827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09年度易字第3153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 | |
判決日期 | 110.01.19 | 110.03.24 | 110.03.24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09年度易字第3153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03.23 | 110.03.24 | 110.03.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3號 (編號1-23,應執行6年6月)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4次) | |
犯罪日期 | 108.11.13 | 108.10.31 | 109.10.05(3罪)、 109.10.12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091、3282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94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338、31339、31587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案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 | 109年度審易字第1598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 | |
判決日期 | 110.03.24 | 109.12.10 | 110.04.20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案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 | 109年度審易字第1598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03.24 | 110.04.15 | 110.04.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3號 (編號1-23,應執行6年6月)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詐欺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2次)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109.10.12 | 109.10.10(2罪) | 109.10.10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338、31339、3158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6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67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 | 110年度簡字第477號 | 110年度簡字第477號 | |
判決日期 | 110.04.20 | 110.03.12 | 110.03.12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 | 110年度簡字第477號 | 110年度簡字第47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04.20 | 110.04.21 | 110.04.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3號 (編號1-23,應執行6年6月) |
編號 | 10 | 11 | 12 | |
罪名 | 偽造文書 | 詐欺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 109.06.20 | 109.07.29 | 109.10.06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22、2681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22、26813號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8、925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09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 | 109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 | 110年度易字第88、131號 | |
判決日期 | 110.02.01 | 110.02.01 | 110.04.29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989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989號 | 110年度易字第88、13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04.29 | 110.04.29 | 110.06.0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3號 (編號1-23,應執行6年6月) |
編號 | 13 | 14 | 15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侵占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1月(2次) |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 109.10.04 | 109.07.19、 109.07.23 | 109年5、6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8、92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388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易字第88、131號 | 110年度易字第814號 | 110年度易字第817號 | |
判決日期 | 110.04.29 | 110.05.07 | 110.4.29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易字第88、131號 | 110年度易字第814號 | 110年度易字第81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06.01 | 110.06.08 | 110.06.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3號 (編號1-23,應執行6年6月) |
編號 | 16 | 17 | 18 | |
罪名 |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2次) | |
犯罪日期 | 109年7月26日前000年0月間某日 | 109.10.11 | 108.10.11(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2號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1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555號 | 110年度嘉簡字第437號 | 109年度易字第575號 | |
判決日期 | 110.05.20 | 110.05.11 | 110.05.07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555號 | 110年度嘉簡字第437號 | 109年度易字第57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06.22 | 110.06.22 | 110.06.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3號 (編號1-23,應執行6年6月) |
編號 | 19 | 20 | 21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詐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 108.10.27 | 108.09.10 | 109.05.27~109.06.07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7、112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7、112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860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09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 109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 110年度易字第1448號 | |
判決日期 | 109.12.02 | 109.12.02 | 110.07.30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09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 109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 110年度易字第144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08.04 | 110.08.04 | 110.09.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3號 (編號1-23,應執行6年6月) |
編號 | 22 | 23 | 24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商業會計法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2次)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109.10.09(2次) | 109.10.09 | 109.05.26~109.06.12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8號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09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易字第55號 | 110年度易字第55號 | 110年度訴字第882號 | |
判決日期 | 110.08.06 | 110.08.06 | 110.11.11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易字第55號 | 110年度易字第55號 | 110年度訴字第88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09.22 | 110.09.22 | 110.12.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3號 (編號1-23,應執行6年6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64號 |
編號 | 25 | 26 | 27 | |
罪名 | 偽造文書 | 洗錢防制法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 109.10.10 | 109.09.09 | 109.10.01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3、194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08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18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493號 | 110年度審簡字第1808號 | 110年度易字第232號 | |
判決日期 | 110.11.11 | 110.11.24 | 110.10.08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493號 | 110年度審簡字第1808號 | 110年度易字第23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0.12.21 | 111.01.03 | 111.01.2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5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86號 |
編號 | 28 | 29 | 30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4次) | 有期徒刑6月(2次) | 有期徒刑2月(2次) | |
犯罪日期 | 109.08.08(3次)、 109.06.26 | 109.08.28、 109.09.01 | 109.08.30、 109.09.01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74、33376、33464、3355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74、33376、33464、3355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74、33376、33464、3355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 | 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 | 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 | |
判決日期 | 110.11.12 | 110.11.12 | 110.11.12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 | 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 | 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2.14 | 111.02.14 | 111.02.1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70號 (編號28,應執行2年)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71號 (編號29-31,應執行1年6月) |
編號 | 31 | 32 | 33 | |
罪名 | 詐欺 | 偽造文書 | 竊盜、詐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2次)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3月(3次) | |
犯罪日期 | 109.06.26、 109.08.08 | 109.07.20 | 108.10.06、 108.10.29、 108.11.15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74、33376、33464、33552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76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 | 110年度訴字第889號 | 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 |
判決日期 | 110.11.12 | 110.10.21 | 110.09.01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 | 110年度訴字第889號 | 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2.14 | 111.02.16 | 111.02.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71號 (編號29-31,應執行1年6月)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18號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04號 (編號33-34,應執行10月) |
編號 | 34 | 35 | 36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 | 108.11.12 | 108.11.14 | 108.10.09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 | |
判決日期 | 110.09.01 | 111.04.21 | 111.04.21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2.17 | 111.05.23 | 111.05.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04號 (編號33-34,應執行10月)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05號(編號35-37,應執行3年6月) |
編號 | 37 | 38 | 39 | |
罪名 | 偽造有價證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罪日期 | 108.11.13 | 109.07.15 | 109.07.10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6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63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 | |
判決日期 | 111.04.21 | 110.09.14 | 110.09.14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3409號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5.23 | 111.03.17 | 111.03.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05號(編號35-37,應執行3年6月)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49號 (編號38-39,應執行4年2月) |
編號 | 40 | 41 | 42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詐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 | 109.09.27 | 109.08.15 | 109.07.26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9、6858號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9、685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1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易字第427號 | 110年度易字第427號 | 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 |
判決日期 | 110.11.25 | 110.11.25 | 111.08.25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易字第427號 | 110年度易字第427號 | 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4.27 | 111.04.27 | 111.10.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14號(編號40-41,應執行1年)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726號 |
編號 | 43 | 44 | 45 | |
罪名 | 偽造文書 | 竊盜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108.10.28 | 108.10.28 | 109.10.12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755、35756號、110年度偵字第518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755、35756號、110年度偵字第518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755、35756號、110年度偵字第518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 |
判決日期 | 111.10.13 | 111.10.13 | 111.10.13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11.14 | 111.11.14 | 111.11.1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號(編號45-46,應執行8月) |
編號 | 46 | 以下空白 | ||
罪名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109年7、8日間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755、35756號、110年度偵字第518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 |||
判決日期 | 111.10.13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11.1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號(編號45-46,應執行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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