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23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楊育勝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聲請案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楊育勝(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嗣檢察官經抗告人之聲請,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為抗告。
然觀諸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第一頁徒刑9年6月,係在抗告人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7年以下之範圍內,即合於法律規定,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上外部性界限;
亦不重於「編號1至2、3至4、10至12、14至17、18至20所示各罪之曾定應執行刑之和」及「編號5、6、7、8、9、13宣告刑之和」之內部界線拘束(總和共計有期徒刑11年2月)。
㈢又參酌原審業已衡酌抗告人附表編號1至5、7至20所犯均為竊盜、所犯附表編號1至4、10至12、14至20之各罪,已曾就所處之刑定過應執行刑,而衡量過其犯罪時間、類型、處罰之重複性等情形審酌後,就其所處刑期各自有所減輕,而給予相當折扣,暨審酌其於短短8月內,即犯共30次竊盜罪,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其前所犯之竊盜案件,入監執行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後所犯,足見受刑人法敵對性格強烈,顯然漠視對他人財產之尊重,自應考量減輕刑期之程度,不宜再大幅減輕刑期,避免難以收矯正之效等情。
可知本案實難認抗告人所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其法意識顯然薄弱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
㈣另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0至12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該折算比例約0.00000000,為各曾定之應執行刑折算比例最低。
其餘①編號1至2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折算比例約0.00000000;
②編號3至4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折算比例約0.00000000;
③編號14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折算比例約0.6;
④編號18至2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折算比例約0.6,可知除編號10至12外,其餘各法院所定上開①至④折算比例範圍約在0.57至0.61之間。
㈤準此,就附表編號1至5、7至20所示均為竊盜罪,罪質相仿,且犯行密接,然依上開原審所審核之意見,認抗告人於本案不宜再大幅減輕刑期,觀諸附表編號10至12曾經定應執第二頁行刑有期徒刑11月,該折算比例約0.00000000,本院基於確保抗告人原有利益,不予變動;
而就其餘宣告刑,倘以上開較低之②,折算比例約0.00000000,其餘宣告刑總和為(計算式204-29=175),適用該折算比例後(175X0.00000000約為99),約有期徒刑8年3月,加上上開不予變動有期徒刑11月,合計為有期徒刑9年2月,與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相去不遠,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量刑上顯然輕重失當之情。
㈥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法律規範目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抗告人整體犯行之關聯性,各犯罪之罪質類型,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情,原審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係屬裁量權之合法行使,經核於法並無不當,本院應予以尊重。
抗告人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援用有利於己之其他法院裁定等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件:抗告意旨
第三頁
第四頁
第五頁
第六頁
第七頁
第八頁
第九頁
第十頁
第十一頁
(續上頁)
第十二頁
第十三頁
受刑人楊育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共3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共3
第十四頁
罪)
罪)
犯罪日
期
111年10月10日(2
次)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10日
111年10月10日(2
次)
112年2月8日
偵查
(自
訴)機
關年度
案號
彰化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6310
號
彰化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6310
號
彰化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6310
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4日
是否為
得易科
罰金之
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3067號
彰化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3068
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附表編號3、4經原判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
編號
罪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聲請書誤載為竊
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7日
111年10月13日
000年0月間至111年10
月19日
(續上頁)
第十五頁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6310
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1325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1325
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1年度易字第602號
111年度易字第60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7號
111年度易字第602號
111年度易字第60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4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3068號
彰化地檢
112年度執助字第681號
附表編號3、4經原判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編號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共2
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3日(2
次)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1325
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3908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39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02號
112年度易字第832號
112年度易字第83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確
定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02號
112年度易字第832號
112年度易字第832號
(續上頁)
第十六頁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
112年度執助字第682
號
彰化地檢
112年度執助字第1136
號
彰化地檢
112年度執助字第1137
號
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