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抗,451,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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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51號
抗  告  人 
即聲明異議人  黃琨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以下併詳參本院卷附「 抗告狀」):抗告人所犯甲案附表編號3至8之罪,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11年6月21日,與乙案附表所示各罪,核與定應執行刑要件相符。

又甲案附表編號3至8之罪與乙案附表所示各罪,多為詐欺、竊盜、侵占等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等均相類似且整體重複性高,而將上開同罪質的詐欺、竊盜等罪分拆甲、乙案接續執行約4年10月,恐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責罰顯不相當」之問題,亦與量刑裁量應遵循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發生衝突。

亦即原本甲、乙案分別定執行刑後再接續執行,合計需執行有期徒刑達4年10月;

若採用抗告人選擇之定刑方式:將甲案附表編號3至8之罪與乙案附表所示各罪,予以合併定執行刑,則與原本的定刑方式差距最多可達3年3月,足見原本甲、乙案分別定刑然後接續執行之組合,顯然對於抗告人造成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有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

是以本案檢察官未選擇較有利於抗告人之定刑方式,讓侵害罪質法益相類似之詐欺、竊盜等罪第一頁分屬不同組合接續執行,明顯不利於抗告人,亦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公務員應負之客觀公正訴訟照顧義務。

為此,請求法院綜合判斷抗告人所犯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並從抗告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落實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酌定較有利於抗告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

然該條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

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

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判要旨參照)。

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判要旨得參)。

第二頁

三、經查:㈠抗告人前因詐欺取財等案件,分別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如附表一);

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乙案,如附表二)。

抗告人於113年4月10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就甲案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各罪、乙案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17日以中檢介度113執聲他1786字第1139045419號函覆:「查臺端所犯前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0號),其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1月6日,而後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其編號1犯罪時間為111年2月4日,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須裁判確定前所犯之規定不合,所請礙難准許」等語,業經本院核閱原審卷宗無誤,並有上開甲、乙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函覆即與檢察官拒絕抗告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命令無異,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本件聲請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系爭執行指揮命令拒絕在案,而觀諸甲案附表編號3至8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日為112年8月31日、判決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而乙案裁定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日則為112年9月7日、判決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則依前揭意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始為上開甲案附表編號3至8各罪、乙案附表編號各罪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非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抗告人主張系爭執行指揮命令之執行處分不當,而有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必要,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之,原審法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抗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起,於法不合,且屬無從補正,原審法第三頁院因而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縈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第四頁
附表一:
甲案(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編號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0日至109年11月11

109年10月26日至109年11月3

110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緝字第251、2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緝字第251、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緝字第618號
最後
事實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52號
110年度訴字第65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07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1月29日
111年5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52號
110年度訴字第65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6日
111年1月6日
111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執字第505號(編號1至7已定
應執行徒刑2年9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執字第506號(編號1至7已定
應執行徒刑2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執字第8881號(編號1至7
已定應執行徒刑2年9月)
第五頁
編號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得利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4
月(3次)、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8
日、
110年4月26日至
27日、
110年1月22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6月14日
110年7月27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

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16491、
23121、28011、
35012、399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少
連偵字第69號
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19027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
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
1114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1593號
判決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8月9日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
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
1114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159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



第六頁
科罰金之案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執
字第11380號
(編號1至7已定
應執行徒刑2年9
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執
字第4466號(編
號1至7已定應執
行徒刑2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
執字第11536號
(編號1至7已
定應執行徒刑2
年9月)
編號
(以下空白)
罪名
結夥三人以上竊
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7日
111年1月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

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少
連偵字第45號、
111年度少連偵
緝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10263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
903、1150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968號
判決日

111年11月10日
112年8月31日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
903、1150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968號
(續上頁)
第七頁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執
字第3357號(編
號1至7已定應執
行徒刑2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執
字第13327號
(續上頁)
第八頁
附表二:
乙案(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編 號
1
罪 名
詐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4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279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25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258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沙簡字
第406號
111年度交訴字
第272號
111年度交訴字
第27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10月4日
111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沙簡字
第406號
111年度交訴字
第272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27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8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執字第13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執字第141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執字第14106號
編號1至5號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59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178號)
第九頁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4日
111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37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290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7181號、112年度偵字
第7484號(聲請書漏載111年度
偵字第7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970號
111年度易字
第2503號
112年度易字
第44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6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970號
111年度易字
第2503號
112年度易字
第440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4月10日
112年7月18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3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53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4231號
編號1至5號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59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178號)
第十頁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詐欺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5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6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12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98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401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888號
112年度簡字
第160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9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401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888號
112年度簡字
第160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10月6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10355號(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
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12351號(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
10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5821號
第十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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