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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吳桂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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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110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幾乎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加重詐欺、洗錢防制、僅1次為行使偽造文書)。
受刑人參與綽號「智哥」、「楊桃」等人所屬之同一詐欺集團以擔任取簿手、車手角色。
雖囿於法律見解遭法院多次判處參與犯罪組織罪,然受刑人犯罪時間多集中在民國108年8月至000年0月間,行為時間密接、角色近似,可見各罪間之獨立性較低,犯罪行為態構、手段、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僅係因同時期間之犯罪行為遭訴追之時間不同而切割為數案件。
受刑人並非集團核心成員,參與犯罪程度不深,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兼衡詐欺罪所侵害之財產法益並非完全不可回復,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以免刑度或有超過行為不法內涵之虞。
詎原裁定未充分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量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實屬過苛,顯與罪責相當性原則有違。
又據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98號、111年度聲字第1542號、109年度聲字2431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等案件,不乏加重詐欺既遂次數較本案受刑人更多,而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卻遠低於本案原審所量定之刑度(原審所量定之刑高於前開案件3倍或4倍),原審之量刑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受刑人於附表所示各罪審理就所涉犯行均坦承不諱,所犯對於社會危害尚非重大,對犯行深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且受刑人僅高中肄業、未婚,受刑人為單親家庭,由母親扶養長大,母親年紀已高、身體不佳,又需扶養受刑人之3名未成年子女;
受刑人已深知後悔,請撤銷原裁定,更為符合受刑人罪責之適當之裁定,以利受刑人自新,早日重返社會,回歸家庭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
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且以克盡說理義務為必要,方為合義務性之裁量。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又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由法院就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之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適正重新裁量刑罰,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以免因接續執行使合計刑期過長,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倘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未附具足以支持其裁量結論之理由,即有理由欠備之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
質言之,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暨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各罪間之獨立程度高低與否,且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等情(參見司法院訂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而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
三、原裁定以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規定,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從形式上觀之,有期徒刑部分係在受刑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31年1月以下及各罪應執行之最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以上,各該應執行刑與各該宣告刑合併之總刑度有期徒刑57年5月以下之範圍內(但不得逾30年),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並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均係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或車手、收水角色,而對不同被害人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及偽造文書犯行,固顯示受刑人具有強烈之法敵對意識,而無足取,然綜合評價受刑人上開所犯之罪,係觸犯刑法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及偽造文書之罪,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多屬相同,犯罪手法又為類似相近,且係於108年8月2日至109年11月14日期間內反覆為之,其犯罪手段、態樣相同或類似,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各罪獨立性較低,對於侵害法益的加重效應有限,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的人格面亦無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且各次犯罪獲利非鉅。
依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
雖受刑人本案所犯加重詐欺等罪,高達108罪,惟考量受刑人所犯之加重詐欺罪等罪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高低以觀,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及受刑人之年齡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其刑罰效果允宜遞減。
然原審未詳酌上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6月,縱原裁定所定之刑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仍屬過重,難認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且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之限制加重原則相悖,故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而有重新酌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等語,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㈡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
本院審酌受刑人為本案犯行時為22至24歲,所犯如附表所示除編號8、15(偽造文書),編號18、21(洗錢防制法罪)外,均為參加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或車手、收水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所侵害者均為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均相同,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犯罪時間,其中附表編號1、4、5、9、10、14、16、17、20之犯罪時間密接於108年8月至同年00月間,附表編號2、3、6、7、8、11、13、19之犯罪時間密接於109年3月至同年0月間,可認其多數犯罪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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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原裁定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1日至108年9月1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2日至109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69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66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9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4日 110年3月4日 110年2月26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83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39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85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222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8號) 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3日至108年10月24日 108年8月2日 109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2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8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2月17日 110年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8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3月9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77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202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0號)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3日至109年3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3月13日) 108年9月4日、 108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6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8日 110年2月8日 110年3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110年5月1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622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1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623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33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46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8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9月4日至109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8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0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7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31日 112年3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7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0日 112年4月12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7116號 112年度執緝字第245號 (編號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7240號 112年度執緝字第247號 (編號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5879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9日至109年3月19日 108年10月17日 108年8月4日至109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9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3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22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01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4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885號) 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053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7罪)、 有期徒刑1年3月(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0,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1日至108年11月11日 108年9月17日至108年10月16日 109年11月11日至109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8月1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185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17號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3月5日至109年4月9日 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0月16日 107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6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02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6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1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等 112年度金簡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28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1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等 112年度金簡字第2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9月26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16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814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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