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005,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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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睿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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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睿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睿羚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王睿羚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於113年8月6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7-81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不同、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分別於11
  0年9月、108年5月至7月間所犯)、所侵害者各為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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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受刑人王睿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本欄空白
罪名
醫師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4日、同年月16日
108年5月12日前某日至同年7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調醫偵字第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69號(聲請書誤載為偵緝字)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醫上訴字第20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10號撤銷緩刑宣告,於113年6月27日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208號、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6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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