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027,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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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毅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洪毅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毅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第一頁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

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以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

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8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第二頁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3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

上開刑事判決及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略以:請考量受刑人自101年入監執行迄今12年多,更請考量受刑人已00歲,生命有限,以定刑為有期徒刑21年為妥;

受刑人原有健全雙親及妻兒之美滿家庭,卻於10多年前染上毒癮,身處重罪入獄,以致家破人亡,70多歲母親親手扶養受刑人留下的3個小孩,並每兩週到監獄探望受刑人及基本開銷金第三頁錢上的支助,內心悔不當初,懇請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刑事庭113年8月8日113中分慧刑和113聲1027字第7556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233至247頁);

並綜合審酌受刑人於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曾為上開相同表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刑事聲請更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部分,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案件,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部分,係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第四頁
附表:受刑人洪毅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
(共4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共5罪)
犯  罪  日   期
①99年4月28日
②99年4月30日
③99年5月3日
④99年5月12日
①99年9月10日
②99年9月11日
③99年9月11日
④99年9月21日
⑤99年8月8日至同年月9日(聲請書誤載
為99年8月9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2151、
27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2151、
27478號
最後
事實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3月14日
101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經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駁回上訴確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經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駁回上訴確定)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年6月7日
101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421號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3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第五頁
編           號
         3
       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共6罪)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20日
①②100年10月4日
③100年10月5日
④100年10月16日
⑤100年10月21日
⑥100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2151、
27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
1205號
最後
事實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
101年度訴字第758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3月14日
101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駁回上訴確定)
101年度訴字第75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年6月7日
101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74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
10243號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31號刑事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嗣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分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07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
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
以102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
第六頁
編           號         5
       6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13日
100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
3734號、100年度偵
字第24860號、101年
度偵字第39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
3734號、100年度偵
字第24860號、101年
度偵字第3959號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578號
101年度訴字第578號
判 決  日 期101年7月23日
101年7月23日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578號
101年度訴字第57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年10月5日
101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025號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2年確定。
第七頁
編           號
         7
       8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
之改造手槍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    萬元)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至100年11月14日
100年11月11日前後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24860號、101年度偵字第
39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24860號、101年度偵字第
3959號
最後
事實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年12月17日
101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1號
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
第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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