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7,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克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克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克威(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為竊盜罪,二者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犯罪時間亦有相當差距,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編號1之罪刑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王克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13日 109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0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1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基隆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3日 111年5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11日 111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42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