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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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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韙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韙任(下簡稱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倘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受刑人劉韙任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月9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69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之區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後,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此部分既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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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劉韙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減為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91年8月27日至 91年8月28日 94年1月6日至 94年10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884、223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673號、99年度偵字第8194、118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 11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 判決日期 98年9月30日 112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5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82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9年6月10日 112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0142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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