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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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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宗昇(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並於本院訊問時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第141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罪質,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073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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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共6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01月30日 110年6、7月間某日 110年6、7月間某日後約2週後某日、110年09月01日、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23日(2次)、110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60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2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2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6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9日 112年06月08日 112年06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62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2年08月24日 112年08月24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共5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24日、110年12月26日、111年2月5日(2次) 111年2月4日 111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2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2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2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8日 112年06月08日 112年06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24日 112年08月24日 112年08月24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藥事法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2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2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3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8日 112年06月08日 112年06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52號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24日 112年08月24日 112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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