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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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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展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展鑫(下稱受刑人)因強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5、編號7至17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6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本院卷第20-1頁、第20-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又本院以民國113年4月8日函檢附聲請狀繕本,通知受刑人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表示有年邁老母親及身障妻子等待受刑人早日返鄉,受刑人願意接受所犯錯誤、服刑悔改,請求依比例原則量刑、從輕定所應定之刑等語,有本院113年4月8日113中分慧刑儉113聲449字第03294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5頁、第437頁、第439頁)。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2年6月之範圍。
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罪質、侵害法益異同、犯罪時間間隔非長,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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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陳展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2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12.21至 105.12.22查獲 106.03.16、 106.03.16 106.05.15採尿 前回溯1至2日 內之某時點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 度毒偵字第343 號等 彰化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2478 號 南投地檢106年 度毒偵字第14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455號 107年度易字第 字第20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201號 判決日期 106.10.25 107.03.28 107.06.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455號 107年度易字第 字第20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201號 確定日期 106.11.10 107.05.01 107.06.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 執字第19010號 彰化地檢107年 度執字第2682號 南投地檢107年 度執字第180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587號 (編號1至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4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罪 名 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01.05 106.04.1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2029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330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 判決日期 108.01.29 111.04.1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 確定日期 108.04.25 111.0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681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278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587號 (編號1至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4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6 7 8 罪 名 竊盜 妨害自由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5月 犯罪日期 106.05.08 106.05.04 106.04.2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678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678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67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判決日期 112.02.21 112.02.21 112.02.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確定日期 112.02.21 【不得上訴】 112.02.21 【不得上訴】 112.08.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634號 臺中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5633號 【已執畢,羈押 折抵期滿】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17 號 (編號7至17,臺中高分院110年 度上訴字第1508、1513號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罰金 部分,應執行新臺幣10萬元) ==========強制換頁==========
編 號 9 10 11 罪 名 強盜 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3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2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 犯罪日期 106.05.08 106.04.21 106年4月、5月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判決日期 112.02.21 112.02.21 112.02.2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確定日期 112.08.04 112.08.04 112.08.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17號 (編號7至17,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 15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罰金部分, 應執行新臺幣10萬元) ==========強制換頁==========
編 號 12 13 1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 幣2萬元 有期徒刑2年5月 ,併科罰金新臺 幣2萬元 有期徒刑2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 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初至 105.12.22查獲 105年12月底至 106.05.15查獲 106年4月中至 106.05.15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判決日期 112.02.21 112.02.21 112.02.2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確定日期 112.08.04 112.08.04 112.08.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17號 (編號7至17,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 15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罰金部分, 應執行新臺幣10萬元) ==========強制換頁==========
編 號 15 16 17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 幣2萬元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 幣1萬元 有期徒刑5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 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06年4月底至 106.05.15查獲 106年5月至 106.05.15查獲 106年4月至 106.05.15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臺中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1678號 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08號等 判決日期 112.02.21 112.02.21 112.02.2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177號 確定日期 112.08.04 112.08.04 112.08.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10955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17號 (編號7至17,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 15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罰金部分, 應執行新臺幣10萬元)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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