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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劉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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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4月28日苗檢熙乙103執2460字000000000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冠群(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且數罪併罰,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下稱A裁定)、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應執行刑11年6月確定(下稱B裁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依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23年2月。
然而,A裁定附表編號2至6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3、6至15所示各罪,均在A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即101年7月3日)前所犯,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若能撤銷原A、B裁定,重新定應執行刑,應能縮短受刑人之刑期,避免有責罰不相當之情形,以維護受刑人之利益,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是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且數罪併罰,分別經苗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即A裁定)、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應執行刑11年6月確定(即B裁定)。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據前揭確定裁定先後分別核發102年執更字第113號及103年執更字第848號指揮書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及11年6月等情,此有前揭確定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以前揭二確定裁定之接續執行,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特殊情形,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請求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所主張之定刑組合方案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以113年4月28日苗檢熙乙103執2460字0000000000號函以受刑人所犯後案各罪之犯罪行為日,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語,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遂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有前揭苗栗地檢署函文在卷可稽,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程序上尚無不合。
㈡查聲明異議人所犯之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101年5月14日判決確定),其於此之前所犯之A裁定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經檢察官向苗栗地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該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
又聲明異議人所犯之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3年2月17日,因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經檢察官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
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聲明異議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且前開案件既均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無再行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之理。
㈢聲明異議意旨固主張檢察官應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6及B裁定附表編號1至3、6至15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其較為有利,否則將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等語。
然查,倘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8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0年以下(上限30年);
併考量B裁定附表編號6至15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A裁定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年、8月、10月、7月確定,則裁量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裁定附表B編號1至3所示宣告刑總和之法律內部界限上限(即9年+7年+1年+8月+10月+7月+10月+7月+9月=21年3月)。
是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聲請定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8年2月以上,21年3月以下,然需再與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及B裁定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接續執行,總刑期上限為24年9月(即21年3月+2年+8月+10月=24年9月),相較前揭A、B二裁定接續執行(總計23年2月)而言未必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且拆解重新組合定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
再者,本案接續執行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自無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難認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
據此,受刑人上開A、B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均經裁定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是檢察官以113年4月28日苗檢熙乙103執2460字0000000000號函否准受刑人關於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且A、B裁定均已確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執行刑各確定判決之基礎鬆動,且A、B裁定刑期接續執行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不得逾30年之上限,並無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依前開說明,實無許受刑人任擇與其他各罪分割、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
又檢察官駁回受刑人聲請所持理由雖非至當,惟結論與本院認定並無不同,仍應認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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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苗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附表(A裁定)編號 1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併科新台幣3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 100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 100年度偵字第6270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816號 判決 日 期 101年3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65號 100年度訴字第816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01年6月7日 101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苗栗地檢 101年度執字第1535號
編號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3年11月 2次 有期徒刑 3年10月 有期徒刑 3年9月 3次 有期徒刑 3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 3年7月 7次 有期徒刑 4月7次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犯罪日期 100年4月16日~100年5月23日 100年5月9日 至 100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 100年度偵字第3462、3463、3464、3677、404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4號 判決 日 期 101年6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4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01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苗栗地檢 101年度執字第2393號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6月 有期徒刑 4月2次 有期徒刑 6月 有期徒刑 4月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0年8月27日 100年10月20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4日9時10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 101年度毒偵字第203、258號 苗栗地檢 101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62號 101年度訴字第500號 判決 日 期 101年7月3日 101年9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62號 101年度訴字第500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01年7月3日 101年9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 101年度執字第2173號 苗栗地檢 101年度執字第2613號
編號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7月 有期徒刑 5月 有期徒刑 5月 有期徒刑 3月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1年2月23日上午10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1年2月21日 101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 101年度毒偵字第940號 苗栗地檢 101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82號 101年度苗簡字第1081號 判決 日 期 101年9月17日 101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82號 101年度苗簡字第1081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01年9月17日 101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 101年度執字第2707號 苗栗地檢 101年度執字第3179號 ==========強制換頁==========
附表二: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附表(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 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1.05.30 101.06.21 101.06.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922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59號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 判 決 日 期 102.11.06 102.12.12 102.12.1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易第128號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15 103.02.17 103.0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05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06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0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1.07.25 101.07.25 101.06.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2.12.12 102.12.12 103.04.15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第752號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2.17 103.02.17 103.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06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06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1.06.26 101.06.09 101.06.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3.04.15 103.04.15 103.04.15 確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第204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6.19 103.06.19 103.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1.06.25 101.06.10 101.06.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3.04.15 103.04.15 103.04.1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第2044號 103年度台上第2044號 103年度台上第20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6.19 103.06.19 103.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1.06.24 101.06.11 101.06.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40、1404號、101年度偵字第4494、64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3.04.15 103.04.15 103.04.1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第2044號 103年度台上第2044號 103年度台上第20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6.19 103.06.19 103.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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