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7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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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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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盛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盛君因違反森林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2年9月7日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與責任非難度等一切情狀,以及受刑人就本案回覆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等情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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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受刑人陳盛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7日 109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46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8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20日 112年0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8月04日 112年0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684號(已執行完畢)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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