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79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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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惠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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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毀損等罪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3年度執減更字第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王惠龍(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自民國93年10月17日起羈押,期間借執行另案加重竊盜之確定刑期,再接續羈押後,於95年1月24日經具保停止羈押,後因當時尚未確定之傷害致死罪部分,由本院發布通緝,於112年3月16日緝獲並遭羈押。

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毀損、恐嚇危害安全之2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後,並未經執行,依刑法第8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因已逾法定之行刑權時效7年而不得再予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本院113年度聲減字第1號裁定確定之應執行刑予以執行(執行案號為113年度執減更字第1號)時,應不得再就上開毀損、恐嚇危害安全2罪之刑期,折抵羈押期間而為執行,爰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因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不僅指對受刑人宣示罪刑(含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亦包括受刑人犯數罪,於分別被判處罪刑確定後,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

是對於執行應執行刑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自應向所執行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判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65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案受刑人於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見本院卷第3至7頁),已載明係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減更字第1號指揮執行(即對本院113年度聲減字第1號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所為之執行指揮),有所不服而聲明異議,本院對於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依法具有管轄權,先予說明。

三、查被告因如附表所示確定案件之各刑期,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由本院以113年度聲減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9月,並駁回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聲請減刑部分之聲請,且業於113年5月1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113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19至26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稽,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13年度執減更字第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而為執行,亦有上開執行指揮書電子紀錄(見本院卷第3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可憑,此部分事實,可為認定。

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前揭已確定之本院113年度聲減字第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依法以該署113年度執減更字第1號執行指揮書而為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雖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毀損、恐嚇危害安全2罪之確定刑期,主張其行刑權時效已屆滿而不得再予執行;

然受刑人上開毀損、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刑,前經本院於94年9月28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案件判決確定後,早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執字第10819號案件指揮執行在案,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8頁)及該執行案號之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見本院卷第29頁,其上所載之執行期滿日為94年12月14日)在卷可考;

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指稱此部分前未曾執行、且已逾行刑權時效期間而不得再為執行云云,容有誤會。

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減更字第1號執行指揮書,係就本院113年度聲減字第1號所裁定已確定之應執行刑而為執行,並於上開執行指揮書載明「已執畢14月」(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加總之刑期月數),顯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前已執行完畢之刑期均予扣除,受刑人以前詞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減更字第1號之執行指揮有所不服而聲明異議,並無可採。

四、基上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減更字第1號執行指揮書,對本院113年度聲減字第1號確定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而為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受刑人前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即本院113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之附表):受刑人王惠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 毀棄損壞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88年6月12日 93年10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93年10月16日) 93年10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93年10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88年度偵字第14127號 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18419號 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184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3年度簡字第221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判決 日期 93年11月3日 94年9月28日 94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3年度簡字第221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3年11月29日 94年9月28日 94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10521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10819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10819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傷害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年 犯 罪 日 期 93年10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184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重上更二緝字第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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