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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理 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睿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
-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①有期徒刑5月
- ②有期徒刑3月
-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 ②各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
- ③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 ④有期徒刑7月
- ①偽造文書
- 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
- ②有期徒刑3月
-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 ①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 ②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16罪
- ③各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 ④各有期徒刑1年3月,共12罪
- ⑤各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
- ②各有期徒刑1年,共4罪
-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 ③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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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品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品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睿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上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與其他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85年3月),然內部界限已逾外部界限30年之上限,應受外部界限30年之限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7至16、18至20、22至29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並分別擔任車手、車手頭、取簿手及收水、招募他人加入組織之車手工作,犯罪期間約6個月,時間密集、犯罪手法類似,具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刑罰效果應予遞減,並與附表編號1至3、6、17、21所示之罪斟酌其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並衡量其個人不法利得非鉅、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犯罪所反映之人格,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所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3、26所示各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範圍,自亦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邱顯祥
法 官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傷害 | 洗錢防制法 | 洗錢防制法 | |
宣 告刑 |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 期 | 108年4月23日 | 109年9月14日 | 110年3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829、11831號 |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10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 110年度金簡上字第19號 |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 |
判 決日 期 | 111年3月16日 | 111年3月24日 | 111年9月3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 110年度金簡上字第19號 |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年3月16日 | 111年3月24日 | 111年11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 |
備 註 |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118號 |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117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0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98號) |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助字第3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
==========強制換頁==========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偽造文書 | |
宣 告刑 |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 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14罪 |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 期 | 110年5月5日 | 110年3月9日至110年4月9日 | 110年10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73、16148號 |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11號 |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879、870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5號 | 110年度訴字第651號 | 111年度訴緝字第23號 | |
判 決日 期 | 111年10月27日 | 111年11月8日 | 111年11月15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5號 | 110年度訴字第651號 | 111年度訴緝字第2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年12月2日 | 111年12月13日 | 111年12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69號) |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10號) |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637號)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強制換頁==========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宣 告刑 |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 |
犯罪日 期 | 110年5月13日 | 110年3月19日 | 110年3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76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02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10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10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05號 | |
判 決日 期 | 111年11月24日 | 111年11月29日 | 111年12月6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10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0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1月13日 | 112年3月3日 | 112年1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07號)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1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920號)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99號)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強制換頁==========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宣 告刑 |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 各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 |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各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 |
犯罪日 期 | 110年4月15日至110年9月6日 | 110年4月28日至110年5月2日 | 110年3月19日至110年3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07號等 |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32號等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0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訴緝字第64號 |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5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51號 | |
判 決日 期 | 111年12月23日 | 112年1月18日 | 112年1月3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訴緝字第64號 |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5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5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3月15日 | 112年3月2日 | 112年3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73號) |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982號)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7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44號)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強制換頁==========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宣 告刑 |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 ③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④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 期 | 110年8月19日至110年8月21日(註1) | 110年3月18日至110年9月6日(註2) | 110年9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02、1703號 |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23號等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26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2206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號等 | 112年度訴字第157號 | |
判 決日 期 | 112年2月14日 | 112年2月21日 | 112年3月8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2206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號等 | 112年度訴字第15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3月21日 | 112年3月23日 | 112年4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4號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14號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1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72號)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註1: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0/08/21」,應予補充。
註2: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0/03/18~110/04/20」,應予補充。
==========強制換頁==========
編 號 | 16 | 17 | 18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①偽造文書 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 | 加重詐欺 | |
宣 告刑 | 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3月 |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罪日 期 | 110年3月18日(註3) | 109年11月10日 | 110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2日(註4)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04號 |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68、2406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13號 | 112年度簡字第231號 |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 |
判 決日 期 | 112年3月15日 | 112年3月31日 | 112年4月19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13號 | 112年度簡字第231號 |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4月14日 | 112年5月12日 | 112年5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2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319號)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567號) |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4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934號)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註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03/18~110/03/19」,應予更正。
註4: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0/05/11」,應予補充。
==========強制換頁==========
編 號 | 19 | 20 | 21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偽造文書 | |
宣 告刑 | 各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 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 期 | 110年9月6日 | 110年4月16日至110年9月7日 | 110年6月23日前某時至110年7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01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05號等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05號等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 |
判 決日 期 | 112年4月26日 | 112年5月9日 | 112年5月9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5月25日 | 112年6月9日 | 112年6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0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658號)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4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545號)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4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544號)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強制換頁==========
編 號 | 22 | 23 | 24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宣 告刑 | ①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②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 ①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 ①有期徒刑8月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16罪 ③各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④各有期徒刑1年3月,共12罪 ⑤各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 | |
犯罪日 期 | 110年2月27日至110年4月8日 | 110年9月8日 | 110年3月8日至110年4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58號等 |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88號 |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84號等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訴字第1303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54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305號 | |
判 決日 期 | 112年5月19日 | 112年5月31日 | 112年6月8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訴字第1303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54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30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6月16日 | 112年7月3日 | 112年7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9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669號) |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0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549號) |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174號)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強制換頁==========
編 號 | 25 | 26 | 27 | |
罪 名 |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宣 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各有期徒刑1年,共4罪 | |
犯罪日 期 | 110年3月底某日 | 110年3月22日 | 110年8月19日至110年9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84號等 |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49號 |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38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305號 | 112年度訴字第789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1473號 | |
判 決日 期 | 112年6月8日 | 112年10月16日 | 112年10月3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305號 | 112年度訴字第789號 | 112年度金訴字第147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7月17日 | 112年11月22日 | 112年11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174號) |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41號)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77號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強制換頁==========
編 號 | 28 | 29 | |
罪 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宣 告刑 |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③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 期 | 110年4月5日至110年5月7日 | 110年9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62號等 |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38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案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472、473號 | 113年度上訴字第43號 | |
判 決日 期 | 113年2月27日 | 113年3月28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案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472、473號 | 113年度上訴字第4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3年4月3日 | 113年5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 |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91號 |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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