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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賴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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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中檢介乙113執聲他2602
字第113907505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正杰(下稱受刑人)聲請意旨略以:(一)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18年8月確定在案,A、B裁定合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4年5月。
(二)A裁定附表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1月25日(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23號判決),而B裁定附表各罪之犯罪日期99年2月3日至99年4月2日,是B裁定附表各罪皆係在上開A裁定附表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99年1月25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惟A裁定除附表編號1至4、6至7、10至11,犯罪日期為98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26日所示之罪外,A裁定附表編號5、8、9、12,各罪日期為99年1月6日至99年1月13日,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1月25日,另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為99年2月3日至同年4月2日,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6月7日,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採此方式定應執行刑,合計最長刑期不逾21年10月(A裁定附表編號1至4、6至7、10至11之宣告刑為5年;
A裁定附表編號5、8、9、12之罪與B裁定之各罪另合併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上限不得逾30年),而其總合下限為18年6月(亦即各刑之最長期,即A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宣告刑為1年、A裁定附表編號6之罪宣告刑8月)。
(四)然檢察官以A裁定就其附表編號1至12為一組合,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下限為1年8月,即附表編號1、6之罪)。
(五)B裁定部分檢察官就其附表編號1至4、5至7為一組合,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月(下限為15年10月,即附表編號5之罪)。
(六)A裁定有期徒刑5年9月接續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8月,合計24年5月有期徒刑。
(七)A裁定除附表編號5之罪皆為施用一、二級毒品,B裁定皆為施用及販賣1、2級毒品之重罪,上開諸罪犯行類似,依法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卻因此遭割裂分屬不同定刑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接續有期徒刑長達24年5月。
(八)本案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以A裁定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接續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合計24年5月;
相較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合計刑期總合上限不逾21年10月,總合下限則僅為18年6月,此二種定應執行刑組合所造成之刑期差異至少差2年以上,最多則可差5年11月以下。
此情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且如重新組合另定上述15年10月以上,但不逾21年10月上限之責罰,相當之應執行刑期,也不會造成受刑人受更不利之雙重危險。
(九)從而實務上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之特殊例外情形,因依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之A、B裁定組合,反而顯然更不利於受刑人,違反恤刑目的,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考量社會復歸情形並注意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受刑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
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及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月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二所載),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4年5月。
嗣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裁定及B裁定,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113年6月20日以中檢介乙113執聲他2602字第1139075058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等情,有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函文附卷可參。
由形式上觀之,臺中地檢署上開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該函文既已記載拒絕受理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而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於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99年1月25日判決確定),其於此之前所犯之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A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組合一);
至受刑人所犯之B裁定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99年6月7日,因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亦經本院另以B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組合二)。
受刑人雖主張應將A裁定附表一編號5、8、9、12之罪排除,與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合併,而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7、10至11部分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組合甲),就附表一編號5、8、9、12及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組合乙),才會有利於受刑人等語。
惟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受刑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雖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作為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依據。
然核該裁定之意旨,係指如有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始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然受刑人於本案並無因上開特殊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之情狀,自無依此請求定應執行刑之餘地,受刑人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
(四)況且,法院就上開組合一部分定執行刑,係以宣告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附表一編號1、12所示)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7年9月)為上限,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法院就上開組合二部分定執行刑,則以宣告各刑(含執行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7年(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定執行刑)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8年11月(含執行刑)為上限,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月。
若以組合一與組合二之裁定接續執行,其下限總和為有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7年),上限總和為有期徒刑26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18年11月)。
若依受刑人主張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則組合甲部分之刑期下限為有期徒刑1年(各宣告刑中最長期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即附表一編號1至4、6至7、10至11所示之罪依其原確定判決時之刑);
組合乙部分之刑期下限為有期徒刑17年(各宣告刑中最長期即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定執行刑)、上限為有期徒刑21年8月(即附表一編號5、8、9、12所示之罪依其原確定判決時之刑,加計附表二編號1至4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5至7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組合甲、組合乙部分接續執行,其下限總和為有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7年),上限總和為有期徒刑26年8月(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21年8月)。
二種方法(即組合一與組合二、組合甲與組合乙)經各別計算結果,結論並無二致,受刑人認為其合併刑期總合上限為有期徒刑21年10月、總和下限為有期徒刑18年6月等旨,顯無所據。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主張本案屬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應就A、B裁定附表各罪重新改組搭配重行定其應執行刑部分,難認有理。
檢察官以上開函覆否准受刑人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受刑人就此聲明異議,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並無可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一(A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8.9.1 98.9.1 98.9.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42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42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7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98.12.30 98.12.30 99.2.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確定日期 99.1.25 99.1.25 99.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9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9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1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8.9.15 99.1.8 98.11.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72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76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98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99.2.24 99.3.22 99.5.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99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確定日期 99.3.15 99.4.19 99.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18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592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533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8.11.26 99.1.6 99.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73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8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判決日期 99.5.4 99.5.5 99.5.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確定日期 99.5.24 99.5.24 99.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533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45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459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98.10.18 98.10.18 99.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44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99年度訴字第3382號 判決日期 99.4.26 99.4.26 99.12.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99年度訴字第3382號 確定日期 99.5.24 99.5.24 100.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68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686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38號
附表二(B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99.2.3 99.2.3 99.4.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8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8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990號 99年度訴字第990號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判決日期 99.5.17 99.5.17 99.7.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990號 99年度訴字第990號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確定日期 99.6.7 99.6.7 99.7.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4401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罪日期 99年4月7日19時2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99.3.29 99.3.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60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6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99.7.9 100.4.21 100.4.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 確定日期 99.7.31 100.7.20 10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4401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303號(編號5至7定刑有期徒刑17年)(乙股)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4.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6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00.4.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 確定日期 10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303號(編號5至7定刑有期徒刑17年)(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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