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847,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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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上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皆係對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其行為態樣、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相同,且犯罪時間間隔不久,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16日 112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036、33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1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1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00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036、33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1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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