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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孫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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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定執行刑案件(113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孫光忠(下稱聲請人)已在監執行2年,請儘速換發執行指揮書予聲請人,避免影響聲請人累進處遇等語。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113年度聲字3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3年3月27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
是以,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指揮執行,非屬法院辦理事項。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執行指揮書,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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