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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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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燊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並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09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20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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