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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裕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裕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裕森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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