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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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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慶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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