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13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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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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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永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永福前因強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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