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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昀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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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昀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昀昀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3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84、98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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