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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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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進雄前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有期徒刑19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3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9號),於是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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