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品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品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萬品焌前犯詐欺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3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