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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ANYARAT TIENPRAPA 泰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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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NYARAT TIENPRAP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KANYARATTIENPRAP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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