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3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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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釨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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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釨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釨澔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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