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508,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寧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因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4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張智雄  
      法 官游秀雯
    法 官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