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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賴羿伶
被 告 吳俊廷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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