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查告訴人雖多次訪談,被告人、車均不在現場,且經告訴人告訴後,偵查中傳訊被告亦不到庭,固屬真實。
然告訴人多次訪談時,如被告有事外出,當然人車會不在現場,而偵查中被告不到庭,亦不能遽予推定被告已經將機車遷移他處,是檢察官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曾 謀 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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