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五八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泉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蕭 廣 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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