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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
被 告 戊○○
(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蔡振修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被 告 丁○○○○布
(
選任辯護人 劉嘉怡 律師
被 告 丙○○ ○○○○○
在台無住居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律師
被 告 乙○○○○ BAH
在台無住居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
被 告 甲○○○○ ○○○
在台無住居
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GHALE、甲○○○○ ○○○○A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 GHALE、甲○○○○ ○○○○A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8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4日起,第9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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